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索画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15:38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

  2005年4月10日,正当盛年的著名画家陈逸飞因病去世。这位在世界画坛享有一席之地的艺术家的骤然离世, 除了留下数幅未了的画作、1部历时3年仍未拍完的电影《理发师》、百余幅油画以外,还有纷纷扰扰、接二连三的遗产官司 。

  陈逸飞遗孀宋美英和陈逸飞前妻所生的儿子陈凛之间的遗产官司刚刚结束,其生前好友、经济学家张五常又为索要陈 逸飞6幅油画遗作而将宋美英、陈凛及陈逸飞与宋美英所育的幼子陈天告上了法庭。今年9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由于举证不力,张五常输了官司。

  胡瑜/文

  骤然离世,陈逸飞身后遗产纠纷不断

  2005年4月10日,正在忙于电影《理发师》导演工作的陈逸飞突发胃出血,经上海华山医院救治无效而辞世。 其遗孀宋美英与长子陈凛之间随后发生遗产纠纷。

  陈逸飞的遗产包括他在上海、北京、南京等地留下的9处房产,以及保存在3处的陈逸飞画作:现在英国伦敦mar lbor-oughfinearts画廊待售的85幅油画,宋美英处的143件作品,还有陈凛保存的25幅油画。此外 还包括陈逸飞生前投资的11家公司股权权益,涉足行业包括贸易、广告、时装、酒吧等。

  2005年11月上旬,宋美英正式就陈逸飞遗产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宋美英称,2005年 7月,她曾与陈凛以及陈逸飞的弟妹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确定了陈逸飞遗产的分配方案,宋美英将得到超过70%的 遗产。但到9月底,陈凛突然要求和宋美英对半分割遗产。为此,宋美英“只得诉诸法律”。

  2006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陈逸飞遗产纠纷案。法庭原本打算主持双方交换证据 并进行质证,但被告陈凛及其律师均未到庭。宋美英的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宋美英及幼子陈天因无收入来源,目前经济拮据, 请求法院在结案前动用部分遗产。与此同时,拥有美国国籍的陈凛也在美国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将陈逸飞遗产的临时管理权判 给了陈凛,并要求宋美英停止在中国的遗产诉讼。

  2006年12月,在双方律师的见证下,宋美英和陈凛就遗产分割、诉讼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撤诉。

  故友起诉,风波源于以画抵债

  2007年5月12日上午9时,满头白发的张五常出现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这位以新制度经济 方面的开创性贡献而世界知名的经济学家亲自到庭出席此案的庭审。

  张五常和陈逸飞的友谊可以追溯到十几年前,那时一个已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另一个则享誉世界画坛。对艺术的浓厚 兴趣促成了他们的友谊。如今,张五常将故友的家人告上法庭讨要旧债,让许多人对这段往事生出疑问。

  张五常和陈逸飞之间究竟有何渊源?张五常为何认为陈逸飞的6幅画作应该归他所有?事情还要从10多年前说起。

  张五常在起诉书中称:1995年,自己经一个叫盛姗姗的朋友介绍认识了陈逸飞。当时,陈逸飞因投资房地产需要 周转资金向张五常借款。为此,张五常于1995年1月将150万港元出借给陈逸飞,双方签约确定陈逸飞将以7幅油画抵 债。合约约定,陈逸飞用于抵债的油画要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也可),且必须是精品画作。7幅画均应 在1995年12月31日前交清。每交1幅画,张五常或其代理人都需开一张收据给陈逸飞。

  交画期限未到,陈逸飞又向自己借款,为此双方又在1995年11月补签了一份合同,陈逸飞在合约中承认增欠3 幅油画。并承诺在1996年3月30日之前将一共10幅油画交给张五常。

  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逸飞继续创作。1998年,张五常与妻子到陈逸飞的画 室,陈逸飞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张五常挑选,选中的油画归张五常所有。张五常从中挑选了6幅未完成的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 画作为自己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完成。2001年,陈逸飞通知张五常该 6幅油画基本完成可以取画。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去世。

  张五常认为,当自己在6幅油画背面签字后再将该画作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该6幅油画已没有了所有权 ,所有权应已转归自己。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自己作为6幅油画的定作人,而陈逸飞是承揽人,陈逸飞应继续将 油画完成并交付给张五常。但因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承揽合同已经终止,故起诉陈逸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美英 、陈凛、陈天,要求确认其对3名被告持有的陈逸飞所作由其在背面签名的6幅油画拥有所有权并由3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 自己交付该6幅总价计180万元的油画。

  法庭激辩,陈逸飞妻儿均否认定做关系

  此案的3名被告,即陈逸飞的遗孀宋美英、儿子陈凛和陈天均未到庭,而是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应诉。法庭上,双方围 绕着“张五常是否享有6幅画的所有权”,以及“3名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张五常交付6幅画”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宋美英和陈天的代理人称,作为陈逸飞继承人的代理律师,自己已处理了陈逸飞很多遗产纠纷,但没有遇到张五 常所说的债务。陈逸飞去世后,在清点陈逸飞的遗产时并未发现张五常所称的背后签有“张五常”名字的6幅油画。只要张五 常拿出充分的证据,愿意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陈凛的代理律师也辩称,首先,陈逸飞去世之后,3位被告在清点遗作时没有发现张五常所称的6幅油画。陈逸飞与 张五常在合约中约定陈逸飞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是1996年3月30日,由于时间久远,对张五常的说法心存疑虑。其次, 即使是债务关系,也必须确认是哪些债务,“欠钱不等同于欠画”。在目前债务关系尚不能证明的情况下,以画抵债也没有法 律依据,画背面的“签字”并不证明这些画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更何况这个合同关系发生于1995年,时间跨度大,其间可 能发生许多变故,难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要求法庭驳回张五常的诉讼请求。

  张五常只会说粤语,法庭特意为他配备了一名“普通话翻译”。法庭上,张五常通过翻译转述了当时在画作后面签名 的一些细节:“大概1997至1998年间,我签了这些合约之后,有一天他让我去他那里,我和我太太一起去的,他的司 机也在场,陈逸飞给我看的画都是水乡的,我认为尺寸太大,而且里面没有阳光,但这些画都是好的,他还帮我选,选了6幅 。我当时就在6幅画作后面签名,是用记号笔签的。在油画后面的左上角我签了我的名字,一共签了6幅。”

  针对被告提出的为何事隔多年一直没有去取画的质疑,张五常解释道:“我和陈逸飞是好朋友,不可能见面就逼画讨 债,每次都是通过盛姗姗去催的。大概两三年之后,通过盛珊珊我知道陈逸飞快画好了,我当时想不用担心的,不用去拿的, 因为陈逸飞是个言而有信的人,我相信他,画拿来我也没有地方放。所以一拖再拖。”

  提起为何起诉故友的家人,张五常显得十分无奈:“陈逸飞是我的朋友,我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认识他的,我从来没 有打算过要告陈逸飞的后人,但他的有些画我在后面签名了,而且他去世很突然,我曾经通过盛珊珊去要这些画,但找不到。 但我还是不想起诉他们。后来我看了报纸,知道他的遗产有纠纷,也有人向他们讨债,所以我没有办法。”

  在法庭上,为证实自己所说的陈逸飞借款以画抵债一事,张五常拿出了当时与陈逸飞所签订的两份合约。

  其中1995年1月8日合约约定:“(一)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6幅(加上以前所欠之1幅,陈共欠7幅)。( 二)以上7幅油画,每幅不能小于8.5英方尺。(三)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亦可),且必须是精 品佳作。(四)若得张五常同意,陈逸飞可以其他题材之作品代替。(五)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任何他不满意的作品,而要求陈 逸飞供给其他作品作选择。(六)若陈逸飞在约定之时间内交不出张五常满意之油画,张五常可以每幅油画30万港元之价值 向陈逸飞收取现金。(七)全部7幅油画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每交1幅,张五常或其代理人将开收据给陈逸飞 ,没收据不算。”

  1995年11月17日的合约约定:“(一)此合约为补充1995年1月8日陈逸飞与张五常所定之合约。(二 )陈逸飞于此约承认,增欠张五常油画3幅(与前约所欠一共10幅)。(三)所有条件与1995年1月8日之合约相同, 惟增欠之3幅可于1996年3月30日之前交给张五常。”

  由于在证据交换阶段,3名被告对两份合约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法庭曾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合约上的“ 陈逸飞”签名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合约上的签名确为陈逸飞亲笔。

  在庭审中,3名被告对合约的真实性表示确认,但对于合约与案件的关联性仍提出了异议。3名被告认为,张五常起 诉的是所有权纠纷,但这两份合约并不能证实张五常与陈逸飞生前有过定做法律关系。因此,3名被告对张五常提出的双方存 在加工承揽关系不予认可。

  张五常还向法庭提供了曾将150万元港币根据陈逸飞的指定划款至一个名叫陈敏静的账户内,希望能够证实自己确 已将150万元港币出借给陈逸飞。但3名被告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实陈逸飞收到了150万元港币。

  而对于第二份合约所提及的第二笔借款,张五常未说明具体数字,也未提供相应的付款证据。

  双方的这场官司因6幅画而起,但目前这6幅画究竟身在何处?据张五常的代理人称,陈逸飞去世后,其生前所有画 都交给了英国一家画廊。张五常相信,该6幅油画现由英国一家画廊保管,持有人是陈逸飞遗产承继人遗孀宋美英和长子陈凛 。但宋美英、陈凛的代理人均表示,陈逸飞去世得十分突然,他的画作均已交给了英国一家画廊,由其负责陈逸飞所有遗作的 销售。由于陈逸飞遗产曾经有过诉讼,故陈逸飞的所有遗产法院均有清单,但其中确实没有张五常所提及的这6幅画。

  法官对该6幅画的细节发问,张五常一一作了回答,但并未提供证据。

  庭审临近结束时,原告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张五常表示,因为和陈逸飞是朋友,本不想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但 3名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举证不力,法庭一审判决张五常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约确实存在,但现张五常主张其对所称的6幅油画享有所有权,应对其所有权的存在负举证 责任。

  在陈逸飞与张五常订立的两份合约中,陈逸飞曾于1995年承认共欠张五常10幅油画。根据张五常的主张,张五 常于1998年在陈逸飞的画室中挑选了本案讼争的6幅油画并在油画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后,该6幅油画的所有权即转移 至张五常,双方就该6幅油画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五常主张的这些事实。

  而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物,而张五常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6幅油画的存在。因此,张五 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其所称的6幅油画拥有所有权,故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一审宣判,驳回了张五常的诉讼请求 。

  宣判当天,张五常并未到庭。

  【背景资料】

  张五常,国际知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曾当选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这是第 一位获此职位的美国本土之外的学者。在交易费用、合约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他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经济系,1 959年,在美国加州大学师从现代产权经济学创始人阿尔钦,8年后获博士学位,后在华盛顿大学任教授。1982年返香 港担任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院长,至2000年退休。

  陈逸飞,知名画家,导演。1946年出生于浙江宁波,浙江镇海人。1965年毕业于上海美术专科学校。198 0年赴美国留学。1991年,油画《浔阳遗韵》在香港拍卖会上以130.5万港元成交,创中国当代画家作品最高拍卖价 。2005年4月10日,因胃出血在上海市华山医院去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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