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长选举官司终审判决理由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18:0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6日电 高雄市长选举官司二审今天下午二审宣判,改判陈菊当选有效,选举无效之诉仍维持一审判决予以驳回,全案定谳。被告陈菊及原告黄俊英都未到庭聆判。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现行“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当选无效之诉的提起规定,当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选举委员会、检察官或同一选举区的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其中第一项第二款即规定,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它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

  陈菊被控当选无效之诉,一审合议庭法官认为,陈菊阵营以“走路工事件”记者会,指控对手黄俊英贿选,并没有足够证据做客观推论,因而认定违反上述规定。

  不过,二审审判长蔡文贵却认为,陈菊阵营召开“走路工事件”记者会直指“黄俊英贿选抓到了”以求胜选,固然有可疑,抹黑诽谤行径也固然不可取,但顶多是妨害黄俊英名誉,由于现行“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并未名文将抹黑诽谤列为“强暴、胁迫”影响选举项目,因此尚难构成当选无效。

  至于选举无效部分,蔡文贵认为,选委会选务违失票陈菊与黄俊英仅差三百六十一票,而两造得票差距达一千一百一十七票,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看法与一审一致,因此维持一审原判。

    高雄市长选举案二审判决理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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