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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矛盾如何解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12:09 湖南在线
如果耕地土地也“入股” 台湾地区“中国地政研究所”研究员、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建筑系教授林元认为,比较大陆地区的土地改革,台湾有很多地方的经验可以被借鉴,比如先耕者有其田,当出现新的不均时,再通过对不同土地实行差别赋税,解决公平。 但是台湾地区的教训,更值得我们吸取。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在经济发展中,地主和买到土地的农民(新地主)赚太多。像台北市敦化南路附近的地价1953年一坪(相当于3.3平方米)不到二三万元新台币,现在则已达到二三百万元。房地价的不断上涨,对社会中下层很不公平。台湾曾经根据地价涨幅,设土地增值税为20%~80%不等。但是由于地主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土地增值税近来调为20%~40%。 在一些发达地区,类似的准现象已经出现,农民包租公、包租婆遍生。比如,南方某市的某城中村,由于农民土地产权的高度彰显、媒体舆论监督、政府开明化等原因,本来需要农民集体作妥协的公共排污 建设工程,因该村不满意补偿标准,多年行不通。尽管该市在治理河流污染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但该城中村的治污却一直无法有效完成。梳理中国的历次土地改革,从事土地制度研究的人士认为,理论上,如果说中国的联产承包制一定要走向无限顺延,那么1978至1980年第一次分配土地到户时就应实行这样的政策,国家不再承担在产权上保障农民之间公平对等的责任。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确实很难有这样的决策水平。而1997、1998 年二次签订承包合同时,又错过了一次机会。但这两次都不是问题,因为并没有私有化的倾向。 但是在2004年到2006年的完善二轮土地延包中,很多人看出了土地政策的新变化,但政策却不允许调整土地、以实现产权过渡时的公平,而是重复了过去国企改革的旧问题。如果当时做了普遍调整,现在走向无限顺延的问题会少很多。 现在面临的局面是,在很多地区,重新调整一次,已经调不动了。所以,想通过变更2004~2006年的承包经营合同、追求公平的方式,很难行得通。 但是,问题依然要解决,并且,也必然有解决的方法。 根据有关调查,目前看来,有可能具备可行性、又能化解深层次的政治经济矛盾、能与30年承包合同无限顺延制度相衔接的,有两种方法。而这两种方法,都来自基层实践的启发。 第一种是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不伤害30年经营合同的前提下,参考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集体入股、以股权方式享有建设用地所有权收益的创新,如在广东、重庆等地的创新,对农村耕地,也实行集体所有权的股份制改造。并且,这个“集体”是村民小组,而不是自然村或者行政村。 在现在的农村,只有村民小组才是熟人社会式的团体,而以熟人社会成员入股的方式,经营权和股权都可以流转,但是股权要流转,集体其他股东就有优先权、优价权收回。在操作上,就是补签村民小组土地股权合同。 这样的股权集体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太小没有规模,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弱,而相比较私有到个人,其实这是对农民更大的保护。这样,就把经验证明目前为止最好的企业产权模式、现代股份制度,在顾及公平的前提下,引入农村集体和农业经营,那么以后的村民小组,就会在经济上以农庄式的现代农业企业的方式生存。农庄农民在政治上,也成为对彼此相关的权利义务人,并且作为集合性经济个体和自治性政治个体,村民小组再和他们之外更大的经济、政治集体发生关系 。 第二种就是直接把30年经营权无限顺延,进而转变为所有权。这样的过程,就要对不同的土地占有、不同的土地资源收取不同的税负,进行事后调节和转移支付。这也是台湾地区在后期的土地改革经验。 目前最直接的,像湖北监利县汴河镇兴旺村支书王继强说的,因为现在土地不公,最起码,他们计划今后在公共事业工程费用承担上,不再以户为单位计算,而是要以土地数计算。多占地的人家,就要多交钱。宜昌夷陵黄花乡的陈拥军称,如果兴旺村的这个设计能推广,会很大程度缓解现在的人地不均矛盾。 而究竟哪个方法更适合操作,或者还有更好的其他方法,都要求中央决策部门用科学的全国范围内采样调查方法,从量上找到一个目前人地不均的矛盾局面的判断,和归纳农民对土地调整的态度,从而在质上,对不同的方法予以取舍。而如果还有起点公平的机会,国家就不应该放弃它。因为事后的调整均衡,未必更简单。台湾地区的教训,就是参考。 而目前80年代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的“两栖状态”,也对30年土地承包无限顺延的配套调整政策提出时间上的要求。 80年代生的农民,在社会群体上,就是在农村没有承包地、但是在城市也没有根的两栖人。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张志胜对安徽农民新生代农民工的调研,发现他们依然没有摆脱只是城市“过客”的命运。 根据简单估计,全国大约有超过80%的农民工在发达地区打工,20%左右在就近的小城市、县城。但是,社保、医保、户口以及单纯生活在发达地区所需要的高成本,像住房,都意味着80后的这一代农民工仍然要回到乡村,因为中国城市地区的政府公共管理改革、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建设,根据相关部门估计,还要一个10年。 而10后,80后的农民工就要40岁了。如果说他们中的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要回到农村,为避免回流成为规模,激化土地矛盾,就要求政府加快城市的公共管理改革,包括户籍、教育福利分配等等。 所以,综合考量, 《物权法》对农地所有权的进一步解释,需要慎之又慎,缓慢推出。因为,只有在科学的、全局性的量化指标支持下,才能选择在什么条件下让承包权无限顺延、走入新的制度,或者在集体所有制上,进行股权入地权的创新。(来源: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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