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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2日10:01 CCTV12
广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法实施倒计时一个月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三部门有关负责人12月1日做客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律服务你”特别节目演播室,回应一段时间以来公众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困惑,廓清认识误区,并针对员工辞职、工龄清零等热点事件做出表态。 做客演播室的三位负责人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李援主任坦陈,之所以选择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正好一个月这样时间来参与节目,是因为今年12月全国将展开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这两部劳动法律的宣传月活动。现在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文有些不同理解,立法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希望在宣传月第一天通过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对这部法律进行联合解读,释疑解惑。 在演播室现场,三位负责人针对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的五大误区予以澄清。 回应误区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认为,现在社会上有少数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担心,他认为这个担心是没必要的。《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为了增加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专门做了一些规定,无论是对劳动者个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现在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存在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一种终身制的铁饭碗,认为类似计划经济的那种情况又回来了,实际上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概念存在误解。《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无终止时间”和“无确定终止时间”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实际上性质就改变了。 李援还强调,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两者解除的法定条件完全一样。只要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就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应该作为一个比较普遍的合同形式,在用人单位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回应误区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只对劳动者有利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认为,由于现在劳动合同普遍存在着短期化现象,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对劳动者有好处,对企业也有好处。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很难想象能够建立起感情,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李援对主持人撒贝宁的一个观点表示赞同。撒贝宁举例说,在以前做法制节目的时候碰到过这样的案例,有的企业把职工培养起来后,他在工作岗位上干得非常优秀,可是他突然之间带着所有技能跳槽了,这对企业来讲就是一种损失,现在《劳动合同法》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企业来讲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回应误区三:用人单位裁员并非没有自主选择余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认为,《劳动合同法》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就是在用人单位裁员方面大大放宽了,明确规定“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之一。劳动法过去只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濒临法定破产整顿才可以进入裁员程序。通俗地讲,就是只有你这个企业快不行了,才允许裁员,而《劳动合同法》继续保留了劳动法规定的这个裁员条件,另外还增加了“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出现生产经营方式调整、重大技术革新和企业转产等情况,也可以通过民主程序进行裁员,实际上这是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应对市场竞争、灵活用工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主动面对市场竞争来调整用工,实际上通过这种规定,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长期发展。应该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掌握着主动权,用人单位拥有自主选择的余地。 回应误区四:企业员工成本增加并非是坏事 针对企业员工成本增加的担忧,邱小平进一步表示,员工成本增加并非就是坏事。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员工成本的增加是必然的趋势,不可能长期依靠低员工成本这种优势来维系企业和国家的竞争力。此外,员工成本的适当提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 主持人撒贝宁也发表了见解,他认为过去的低人工成本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引发国外的反倾销诉讼。现在,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已经看到,依靠这种低人工成本参与竞争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他赞同邱小平的观点,企业员工成本增加并非就是坏事。对于企业来讲,主动提高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也许就是抢占先机的重要决策。 李援表示,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翻了几番,而劳动者的工资竟然常年保持不变。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说,企业也应该提高劳动者工资待遇,让他们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回应误区五:劳动合同法并非只保护“高端劳动者” 李援在演播室现场还回应了另一个误区。有人说《劳动合同法》只是保护了一些高端的劳动者,没有分层次的保护。他认为这也一种误读。《劳动合同法》的所有条文都是首先考虑大多数劳动群体的合法利益,而且也规定了很多工会代表劳动者维护权利的条款,目的都是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李援表示,《劳动合同法》从起草到审议到通过,实际上都有劳资双方的博奕。劳方、劳动者整体上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这个事实应该说也得到了用人单位的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总体上是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相关报道: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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