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路权应人进车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18:18 新世纪周刊

  -萧成勇

  行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当居住小区里车满为患、车轮猛转时,想要在小区路上维护自由行走的权利,便要 冒上提心吊胆的风险

  在浙江台州某居住小区,一位并不算年迈的健康女性,于光天化日之下走在自家小区路上,不料被后面倒开来的小汽 车撞倒,并遭到车子往复多次碾压,终于不治身亡。

  姑且不论这桩刑案的性质和类型,以及作如何的侦察、取证和判决。但它足以让我们走在小区路上时有一种提心吊胆 的不安全感。这让我们想到眼下一则看似寻常但却日益严重的问题,即生活居住区的人行路权问题。

  从民法角度看,人行路权属于具体人格权和公共物权,是一种与人的生命健康权相并列的身体自由权,即自然人(居 住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公共设施自由行走的权利。包括在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活之中 ,它们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无疑,在生活居住区里,居民的行动和生活应该是自由的,政府和社会必须设法保障这一基 本权利。

  然而,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在保障这一项基本人权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小区的道路,虽然是为 了居民出行的方便而建造,但同样是行路权,有的人是凭腿脚行走,有的人是靠助动车行驶,有的人是用汽车代步。工具不同 ,若是同时同行在一条狭窄小道上,就会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如今在小区生活中,越来越突出的行路权问题就是人与车 的矛盾。

  众所周知,我国城市小区大多建设于20世纪90年代。那时候,因为尚未考虑10多年之后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需求增长是如此的迅猛,一般都没有专设停泊私家车辆的位置,也没有充分考虑小车的行驶通道。然而,近年来私家 车越来越多,人与人,车与车,人与车,相互拥挤,车满为患,已经形成愈演愈烈的趋势。据统计,如今虽然富裕程度还远远 不够,但深圳私家车拥有率却远远高于香港。目前内地的许多小区,治安管理无法适应新形势,虽然是窄小的人行道路,却终 日被机动车辆占满,或高速驰骋,或喇叭声咽;而步行者在自家门前,也不得不小心谨慎,处处提防,而且稍不留神便可能险 象环生,甚至遭遇不测。

  如此矛盾,到底应该如何处置?这里就有一个行路权属的孰先孰后问题。

  一是基本权和发展权的次序问题。基本权源于人的基本需求的满足,即那些不得不满足的人的需求,属于基本的生存 条件,必须得到满足。比如,人在小区里生活,必须出门买卖、学习和工作,否则将无法生活。人们至少每天都要外出办事, 至于是否非得使用小汽车,则是因人而异可以选择的;而发展权属于人追求更高层次的发展,比如,是否看电视必用高档彩电 ,出行必驾自家车,则不是一定的。

  二是小区原有空间权的归属问题。凡是居民生活小区,大都有原初的规划设计。但又因为很多小区在规划时,并未预 留私家车的停泊空间,以及可供高速行驶的道路。原有道路和环境较为狭小,只是满足一般人的居住和步行者的要求。而我国 自古讲究先来后到,依次排序。本来就是人的行路权在先,拥有私家车的空间权在后。所以,有车族在满足自己的要求时,理 应征求无车一族的意见,充分尊重居民的人行路权。

  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尽管改革开放之后,人们的物质生活普遍富裕起来,但还存在着各种弱势群体。相对来说 ,在物力和财力、技术和智力等方面处于优势者,则属于强势群体;在物力和财力、技术和智力等方面处于劣势者,属于弱势 群体。不难想象,大多数有车族相比那些靠步行和公交出行的人,因为有经济和技术力量的支持,属于强者。是强者优先,还 是弱者优先?不同的社会制度有着不同的安排。一般而言,照顾弱势群体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是社会公德水平的体现。

  所以,当小区的车辆与人相矛盾时,车必须让人,以人的居住和行走为本,即使更多的人成了有车族,也应该遵守这 样的规则。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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