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了超级玛丽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14:31 法律与生活

  文/张起淮

  “从表面上看,警方面临救助公民和‘破门而入’侵犯公民住宅权的两难选择,但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精神,应该是 不存在问题的。”

  案件背景:

  2006年3月2日,从湖北武汉到北京发展的“超级玛丽”演唱组合成员罗惊、韩萱在朝阳区松榆东里的租住地煤 气中毒。事发后,两名年轻的女孩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2006年10月15日,罗惊不治身亡,而韩萱目前仍在深度昏迷 之中。

  案发后,罗惊和韩萱的家属委托律师先后起诉了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未及时施救致使两个女孩因煤气中毒延误救治9小 时,以及罗惊、韩萱的房主提供不合格热水器,导致她们煤气中毒的行为。

  父亲求助

  2006年3月6日,罗锦松和韩洪震来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找我咨询。看上去,两人神情凝重,貌似遭遇了 重大的打击。见到我之后,他们流着泪水向我叙述了他们女儿的不幸遭遇。

  罗锦松和韩洪震称,他们是同乡,都是武汉人,两人的女儿罗惊和韩萱是好朋友,几年前来北京发展,并组成了“超 级玛丽”演唱组合。为了完成女儿的梦想,支持女儿在音乐事业上有所发展,两家人变卖了家中的房子等值钱的东西。

  “可怜天下父母心”啊!听到这里,我不禁感叹。

  但是,“功夫不负有心人”。超级玛丽组合终于在乐坛崭露头角,出了第一张唱片《我爱你520》,并准备和寰宇 公司签约。看着女儿们事业上有了新的发展,两位父亲感到无比的高兴。

  但是,谁都没有想到悲剧却悄无声息地发生了:2006年3月2日凌晨,罗惊和韩萱的朋友刘然因一直与二人联系 不上,遂向北京市110报警称:罗惊和韩萱可能在租住房内出事了,也许是煤气中毒,并请警方帮助。过了很长时间,两名 民警到达现场,其中一名民警下车后和刘然等交流情况,并与其一起到现场察看情况。但在谈话过程中,该民警却以在门口没 有闻到煤气味,受害人有两三部手机也很正常为理由,既没有向邻居调查情况,也没有积极地查找房东的联系方式,就武断拒 绝了刘然等人提出的破门救人的请求,告诉刘然要等天亮上班后再想办法联系房东。更令人吃惊的是,同案出警的另一名民警 竟然始终在警车上睡觉。

  第二天早上,刘然从邻居那儿拿到钥匙打开房门,发现罗惊、韩萱煤气中毒,随即将她们送往医院抢救。

  听到他们的叙述后,我感到十分震惊,如果事实真的如他们所说,从法定职责角度看,两个女孩深度煤气中毒和警察 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警察应当对此给个“说法”。于是,我决定代理此案。

  2006年3月7日,我与罗锦松、韩洪震正式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之后,就开始了我们“超级玛丽案”的“万里 长征”。根据我的工作风格,绝对不打无把握之仗。所以,我马上开展了调查、保全工作,固定现场情况。以防现场(即北京 市朝阳区松榆东里×楼××室)被破坏。我们首先做的工作就是保全现场。

  2006年3月9日,我们委托长安公证处保全事发现场情况。另外,罗惊、韩萱的好友刘然、刘衡丽等是发现情况 ,向警察救助,知道事情发展全过程的证人,十分关键。于是,2006年3月12日,在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我们向刘 然等证人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为了进一步的了解情况,2006年3月14日,我们与房东谈话、调查,了解情况。除 此之外,我们还和记者一起调查了事发地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向事发当时第一个到达现场的邻居周明发及其妻子调查事发当晚 的情况。

  经过调查取证,我发现:在这个事件中,房东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罗惊和韩萱两人居住的房屋存在着巨大的安 全隐患:燃气热水器和灶具已经完全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并且房屋破旧不堪,没有相应的通风设备,这是导致罗惊、韩萱二人 煤气中毒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过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我准备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状告警察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和状告房东 的民事诉讼。

  状告警方

  在案件起诉前,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按理说,已经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根据我以往的经验 ,不管最终结果如何,立案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案件的曲折程度却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

  2006年5月15日,我们向北京市某基层法院提交了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申请立案, 但是该法院表示对赔偿案件明确不予受理,要等行政不作为确认以后。我们只好表示同意,先立上案再说。但是,2006年 6月30日,法院又通知我们需要变更“超级玛丽”行政诉讼被告,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变更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 家园派出所,并重新提交诉讼材料。按照要求,我们随即第二次提交起诉材料。2006年8月8日,行政诉讼第一次在法院 开庭;我们又应审理法官要求,将“超级玛丽”行政诉讼案的被告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变更回北京市公安局 朝阳分局。

  案子立上之后,等待开庭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2006年12月8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罗锦松、韩萱诉北京市公 安局朝阳分局行政不作为案。诉辩双方就警方是否应该“破门施救”展开辩论。无疑,“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 需要立即救助的”,是属于警方救助的范围。而且我国的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 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退一步来说,即使是警方对是否存在“危难”难以界 定,“破门而入”存在侵犯公民住宅权的后果,但面临可能是生死攸关的选择,孰轻孰重,显而易见。从表面上看,警方面临 救助公民和“破门而入”侵犯公民住宅权的两难选择,但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精神,应该是不存在问题的。如我国的刑法对紧 急避险的行为就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 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危难”最后是不存在的,在当时不能排除“危难”存在可能性的情况下,警 方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但不会由个人承担责任,而且还会得到公正的公众评价。何况事实说明,“危难”就在身边, 就在旦夕之间。

  开庭很成功,判决结果却出乎我的意料。一审开庭18天后,一审法院认定,朝阳公安分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警方没有“强行破门”救人是因为当时掌握的情况,不能构成警方采取这一非常规措施的必要条件,据此驳回了“超级玛丽 ”家人的起诉。

  接到判决书后,两位父亲对判决结果表示坚决上诉。

  2007年1月9日,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着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 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7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锦松、韩萱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上诉案。

  2007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罗锦松(韩萱)因诉北京市 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不作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做出了驳回罗锦松(韩萱)诉讼请求的判决,经审查,该判决 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一审行政判决;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目前,案件发回一审法院,我们希望重新组成的合议庭,能够慎重对待此案,给罗惊、韩萱以及她们的家人一个公正 的判决。

  隐患埋单

  2006年4月11日,“超级玛丽”民事诉讼第一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标的额为137266 08元。因标的太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2006年5月16日,“超级玛丽”民事诉讼案件第二次在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降低诉讼标的至250万元。

  2006年5月23日,“超级玛丽”民事诉讼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06年6月15日,我们按要求将“超级玛丽”民事案件证据材料交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在立案 后发生了一件事情,致使案件又再次发生了变化。

  2006年7月13日,“超级玛丽”成员罗惊因为治疗费用缺乏、经济压力原因被迫转回武汉继续治疗,2006 年10月15日,罗惊在武汉不治去世。韩萱目前仍在昏迷中,没有摆脱植物人状态。韩萱父亲韩洪震为给女儿治病,全家已 经负债累累,他和妻子几乎每顿饭都是馒头咸菜。在罗惊去世之后,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要求撤销罗惊、韩萱诉裴斌、裴国爱一案,对此我们表示同意。

  2006年11月21日,我们重新递交诉讼材料,交到立案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

  2007年8月和2007年11月,合议庭通知我们对案件证据质证。2007年11月21日,民事案件终于开 庭。在庭审的过程中,针对“热水器存在着安全隐患”的问题我们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我们认为,房东提供给“超级玛丽”的 房屋,不符合安全居住的条件,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是热水器已经完全过了安全使用期限,这是导致“超级玛丽”煤 气中毒的重要原因。对此,房东矢口否认,辩称是两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煤气中毒后果,房屋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目前此案仍 在审理当中。

  从案件艰难立案,诉讼请求被驳回,到发回重审,我真诚期待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能够让“超级玛丽”走出冬天, 享受春天明媚的阳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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