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司法改革从试验性调整向集中部署推进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17:07 民主与法制杂志
近年来,司法改革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法学界围绕着司法改革所进行的争论与设想不绝于耳,与此同时,司法改革也在司法实务界大张旗鼓地进行着。各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各式各样的大胆的创新与尝试。 面对这些各自为政式的改革措施,业界评价也是毁誉参半,有人称这些举措是有益的探索,为司法改革探索了道路;也有人对于那些超出法律规定范畴的改革颇有微词。 令人眼前一亮的是,2007年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围绕着司法改革采取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举措,不论是出台大量法律、法规,还是收回死刑复核权;不论是统一诉讼收费标准,还是改革审判委员会……细细品来,这些举措无一不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司法改革已经从试验性的零敲碎打走向中央集中部署统一推进。 -本刊记者 黎伟华 2007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 这一年是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战略任务十周年,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的一年。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综合多年来各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司法改革所进行的探索与经验,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力度颇重的改革,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中画上了浓重的一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体制改革与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评价说,法院司法改革当然要强调发挥基层的积极性,但无论如何改革,改革本身必须规范,各项改革措施应当纳入司法改革全盘的统筹规划之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 死刑复核权回收 统一行使生命权 2006年12月7日,范凌详因杀害兄嫂二人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范凌详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还有请110呼叫120抢救被害人的行为,2007年7月11日最高院裁定不核准范凌详死刑,发回青海高院重审。后来,被告人范凌详被判处死缓。 这是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办理的多起案件之一。 死刑复核权回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被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迈出的最勇敢一步” ,它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决心统一行使生命权的信心和决心。 对此举措,法律界评价认为:一是丰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是统一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2007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四是完善了死刑二审开庭程序,改变了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合而为一”以及二审基本不开庭的做法,有利于落实死刑案件中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五是完善死刑核准程序,改变过去以书面审为主的做法,对报请核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全面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辩护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评价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进步,也是我国保护和尊重人权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统一收费标准 缓解百姓诉讼负担 几年前,湖北省某县农民陈冬生欠了乡财政所1500元钱,因家贫无力偿还,被财政所告到了该县燕厦法庭。法庭判陈冬生败诉,并在财政所的申请下执行。可是当陈冬生卖光家里值钱的东西凑足1500元钱交给他们时,却被告知还欠8 00元,因为法庭要从中扣除800元的诉讼费。而按照规定,案件受理费加申请执行费只有120元。 基层法院巧立名目乱收诉讼费,已不是个别的现象。同时,“打不起官司”也是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一大问题。 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用的负担与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重新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调整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不仅澄清了以前诉讼费收取中的一些模糊概念,而且逐一细化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这对打官司的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好事。 专家评价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央司法体制和法院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改革,对于进一步降低诉讼门槛,减少涉诉群众的经济负担,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畅通诉讼渠道,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促进公正司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落实公开审判 司法公正“看得见”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宣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当年,北京一中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被称为“破冰之旅”,而向社会承诺公开审判的公告和旁听证作为中国法制进程的见证被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称,多年来,各地方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方面存在不同做法,亟待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现有的一些规定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完善、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审判公开工作制度,为审判公开工作的实践及时提供指导和依据。 2007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确保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第一,首次明确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的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三项基本原则。《意见》规定这三项基本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还是首次。第二,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第三,推出了三项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第四,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公开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的四个方面要求。第五,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听证工作提出一般要求。第六,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正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该《意见》是一份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也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承诺书。 司法解释立项 社会提案首“入选” 2007年8月15日,由社会各界提出的两项立法建议,即《关于签订合同时仅摁有手印应如何认定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村委会成员被非法撤换、停职、诫免等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解释》,首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完备的司法解释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的合理限制,从而保障法律实施过程的统一。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是继4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后,第一次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计划。该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进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新阶段。 这次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包括了物权法、破产法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刑事证据的有关规定、民事执行工作的规定、民事案件再审问题的司法解释等重要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出台,将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准确贯彻执行法律,统一司法标准,有效化解社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司法解释立项建议工作向社会各界敞开了大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各类司法解释立项建议五十多件,其中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提出立项建议十件。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