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劳动者的试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10:20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李盛荣

  编者的话: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从本期开始,本刊特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李盛荣法 官和天津市茹是律师事务所张桂茹律师,分别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为读者解读这部关乎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

  看不到希望的小刘

  大学毕业后的小刘应聘到环宇公司,这是一家大型电子设备公司,在行业内颇有影响。踌躇满志的小刘计划在这里开 始挖他人生的第一桶金。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吴经理找小刘谈话时,告诉他公司一定会让他大展鸿图,但是公司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每位新 人都要从基层做起,小刘欣然接受。于是,吴经理交给小刘一份劳动合同,上面约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 期岗位调研员,试用期工资800元,转正后工资3000元。

  看到这份合同,小刘有些失望了,从150名应聘者中千辛万苦地赢得这个职位,公司却只和他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而且试用期长达半年。想想几乎不足以为生的800元试用期工资,小刘犹豫了。

  吴经理看出了小刘的迟疑,他说:“试用期就是考验你的能力和忠诚度,只要你有本事,还怕公司不留你吗?很多单 位都只和新进员工约定试用期,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期限,人家那也是合法的。我们公司相对来说人性化多了。”说着,他掏出 一本《劳动法》,翻到第21条递给小刘,上面写着:“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小刘见是 法律规定的,就安下心来,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6个月已过,小刘一心盼望着及时转正,能拿到正式工资。但是吴经理的话让他心凉了半截:“由于你的主管对你的 业绩不够满意,所以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2个月。”

  沮丧的小刘拿着延迟转正通知书没了主意,在公司工作了半年,他发现公司里同岗位的同事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 元,而他却每月拿着800元艰难度日。公司迟迟不给转正,而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小刘看不到希望了。

  法官说法

  在解析这个案例之前,我们先说一下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 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企 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方便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

  我们现在来看看小刘手上的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问题?答案是毋庸置疑的。这是一个貌似合法的劳动合同,实 际上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提示点1: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而定

  《劳动法》第21条确实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这并非针对所有劳动合同期限。对此,《劳动合同法》第 19条作出详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小刘的劳动合同期限仅为1年,那么试用期约定不得超过2个 月,所以,环宇公司生硬套用6个月的试用期规定实际上是违法的。

  对试用期限作出规定,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避免因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而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试想 ,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就长达半年,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规定。

  提示点2:用人单位只可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小刘之所以看不到希望,是因为公司延迟了他的试用期,公司这样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1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谓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有两个含义:第一,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后,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此后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

  环宇公司所谓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是与法律强制规定相悖的,当然也 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

  提示点3:无约定期限的试用期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

  吴经理在与小刘谈话时曾振振有辞地说:“很多单位都只和新进员工约定试用期,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期限,人家那也 是合法的。”小刘信以为真。

  事实上,吴经理的说法是错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 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法律明确规定了,仅约定试用期是无效的,期限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 。

  提示点4:试用期的工资有底线

  据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决定试用期人员的工资标准。但是,用人单位的这项自主权也是受限制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环宇公司与小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刘的试用期工资为800元,转正后为3000元。但是,在公司与小刘相 同岗位职员最低档工资为2000元。那么依据法律规定,环宇公司支付给小刘的试用期工资应为2000元或2400元。 由此可见,环宇公司向小刘支付的试用期工资800元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标准,无疑是违法的。

  违反试用期规定的处罚

  通过上面的讲解可以看出,环宇公司与小刘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 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就是说,小刘在环宇公司仅应有2个月的试用期,在这2个月内,环宇公司应按2000元或者2400元的标准 向小刘补发试用期工资。此后的期限均算作正式劳动合同期限,由环宇公司按3000元标准向小刘支付赔偿金。至于延迟转 正通知因违反法律规定,当然对小刘不产生约束力。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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