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裁员20人以上须提前报告(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16:20 京华时报
劳动合同法:裁员20人以上须提前报告(图)
裁员20人以上须提前报告。漫画/李涛

  公司因经济因素而裁员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以此为由大量裁员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必须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过许可后方可实施。经济问题,不再是公司随意辞退员工的杀手锏。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对有职业病风险的员工和大龄员工给予了法律保护,并且加大了公司违法辞退员工的成本。

  >>法条新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称,以前,法律将裁员的范围严格限定,忽视了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实际生活中,公司因为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原因,无法吸纳原有劳动力,强行维持,势必让公司与员工互相尴尬,难以真正解决问题。为此,新法赋予公司在几种特殊情况下,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权利,但同时对此类裁员行为做了严格的限定。

  >>权威解读

  “新法对经济性裁员做了系统的规定,并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表示。

  他称,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在经营自主权的合理限度内,遇到经营严重困难、重大技术革新、企业转产等法定情形下,无法消化原有的人力资源,而大批辞退员工的行为。

  之所以对此特别规定,是因为这种裁员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若不加以严格限制与规范,将极大地破坏稳定的劳动秩序。

  黄彩相法官分析称,依照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的情形下,也不能自行随意裁员,要履行“先听意见后报告”的法定程序。听取职工意见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等,但不能随意、零星地挑选几个员工座谈,职工意见的来源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听取意见后,企业还须将形成的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一方面是为了令有关部门尽早了解情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监督”。

  黄彩相法官称,实践中,有些企业通常将内部的部门撤并、岗位调整等同于经济性裁员。根据新法,通常只能作为普通裁员来处理。当裁减人数达到一定标准时,则属于经济性裁员,并列入有关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此时,若不履行上述“先听意见再报告”的法定程序,则该裁员行为就不能成立。

  >>旧案新解

  2004年6月,一信息技术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撤并其中的部分研发部门。随后,该公司以公司业务紧缩为由,将其中的30余人予以辞退。在此过程中,公司出于保密考虑,事前未与职工进行协商。

  事发后,部分被裁人员对公司裁员行为不满,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双方矛盾加剧后,考虑到已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被辞员工在诉讼中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认定该情形属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判令公司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黄彩相法官介绍称,此案若发生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则该公司的行为将在以下三个方面接受审查:一是,该公司的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二是,该公司是否已提前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三是,该公司是否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若上述三个方面有一个不成立,则该公司的裁员行为,就应当被否定。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赔偿金责任。

 [1] [2] [3]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