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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两类不得辞退人员(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16:20 京华时报
![]() 新增两类不得辞退人员。漫画/李涛 >>法条新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出台动机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表示,与以往的法规相比,新法新增了2类特殊人群,并予以特殊保护。“这2类新增人员,他们或是对企业做出了特别贡献、或是有受到职业伤害的危险,新法增加对其做出特殊保护,强化了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权威解读 黄彩相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用人单位不得辞退的两种情形:一是有职业病危害尚未进行离岗前的健康检查以及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二是在单位工作满特定年限的。 第一种情形,实际上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延伸,对于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所谓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种情形,实际上是强调单位对老职工的保护。由于老职工长期在该单位工作,对单位的贡献一般较大,但再就业的能力随着年龄增大而降低,立法在此给予了特别保护。 黄彩相法官称,广大劳动者仍需注意,该条规定不得解除是指不得依据第四十条与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出解除,但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消失后,或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就可不再受该条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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