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呼吁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7日11:25 现代快报

    政协委员呼吁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建议——

  可按年龄计算休假天数和未休报酬

  小袁是南京的一名公务员,按规定,每年都有几天带薪休假,可是工作5年了,从来没休过,原因是“很多老领导都不休,我一个小青年,资历又浅,有什么理由提休假的事呢?”对此类现象,省政协委员、致公党连云港市委主委孟力强对此建议,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让职工休得安心。

  职工休不了带薪年假 单位应受罚

  孟力强认为,带薪年休假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具体内容,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把它确立下来,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但是如果相关监督、执法措施不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不容乐观。要让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不变成“画饼”,孟力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出台具体的处罚措施: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违反条例,经查实后给予领导者行政处罚为主,而对于私企、三资企业给予经济处罚为主,并根据情节制定相应的处罚力度。

  按年龄计算休假天数、未休报酬

  按照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孟力强认为,以日工资计算未休报酬在事业单位或企业中易造成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来计算,而有的单位是加上奖金或绩效工资来计算的;而且在计算工龄时,有的单位不一定认可有工作变动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龄。

  因此孟力强建议,以年龄作为参照标准取代工龄、日工资标准计算休假天数和未休报酬。在我国,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比照现条例,可定16周岁至29周岁年休假5天,30周岁至39周岁年休假10天,年满40周岁及以上者年休假15天。结合《劳动合同法》,凡签1年及1年以上劳动合同者无论其在何性质的用人单位均可按此执行。

  《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的初衷是首先鼓励劳动者休假,其次才是经济补偿。随着年龄增长,劳动者的体力等方面会有所下降,从这方面来看也应鼓励其以休假为主,孟力强建议,未休假天数每日补偿报酬标准定为:16周岁至29周岁为当地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30乘以300%。在30周岁至39周岁定为当地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2除以30再乘以300%。年满40周岁及以上者定为当地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3除以30再乘以300%。

  快报记者 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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