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鼓励职工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3日14:0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盛学友

  北京某上市公司两名女职工柳某和王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15年,但她们手中的劳动合同却是2007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为此通知她们并让主管领导通知她们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她们认为,公司在是规避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2007年12月27日,两名女职工找到海淀区总工会反映情况,海淀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从合同的角度讲,公司和她们终止合同,没有什么问题。她们随后到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咨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她们,如果你们认为有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也是12月27日这一天,本刊记者将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职工劳动争议问题,打电话反映给哈尔滨市市长热线,该热线3号工作人员说,“哈市劳动局仲裁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给申请仲裁的职工一个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剥夺人家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汇报,尽快答复。

  同时,本刊记者给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潘明明发去传真,反映了哈市劳动局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药厂职工仲裁申请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的情况,潘明明表示,“这种情况归我局监管,一定过问并处理”。

  临近年底,类似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的很多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裁员的消息接二连三地见诸报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领导纷纷表示,一定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监管和制止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告诉记者,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一些做法是不妥当的,比如解雇那些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中断他们的劳动关系;有些是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07年年底前到期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这些做法引起了社会比较强烈的反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2007年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超过了90%,2008年争取完成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任务。

  而对于规避新法以支付补偿金方式突击裁员等违法操作,劳动保障部门对此发出提醒,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出现法定解约理由,才可以解约,给补偿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指出,全国总工会提出了4项措施制止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

  第一,首先,组织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懂得并了解这部法律的相关内容,包括职工和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责任、义务和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样使广大职工敢于并善于运用这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第二,各级工会要调查研究在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坚决予以纠正。比如,将原来的劳动合同转换成劳务合同,还有违法裁员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积极配合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我国劳动法的执法主体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工会根据《劳动法》第88条的规定,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的监督权,因此要积极督促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如果职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该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给职工提供支持和帮助,“这也是《工会法》第21条对工会提出的要求”。

  第三,切实发挥基层工会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要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创造条件,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上级工会要加强工作指导,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行使权利,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实际上全国总工会的通知已经发过了”。

  第四,积极推动和参与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做出解释。现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我们对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已经提出了一些建议意见,现在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制定一个《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工会要积极参与进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当前出现的问题”。

  “执法部门采取不作为行为,给劳动关系双方或一方造成损害的,它应该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方面在《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中已做了规定。”刘继臣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说,劳动保障部作为国务院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职能部门,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立即对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做出部署。

  邱小平告诉记者,劳动保障部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宣传、培训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推动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劳动者自觉依法维权,提高劳动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增强这部法律的操作性;三是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于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同时,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效能,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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