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预言:新法实施纠纷增加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3日14:0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马军 李盛荣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这在我国的劳动关系史上具有历史性的创设意义。

  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后往往出现相应诉讼案件增长和相关纠纷与信访增多的情况。许多社会矛盾会在新法律出台后的一段时期内激增,从而形成纠纷和案件的大量增长。主要是因为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规则,在社会生活中任何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增大纠纷产生的几率。2008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而呈大幅增长状态。同时,还会带来其他问题。

  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

  从立法到执行法律都会出现一些衔接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段时期内,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并不熟悉、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从而可能依然沿袭旧有模式管理劳动关系,诸如不经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违法解聘劳动者等,而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可能会付出成倍甚至数倍的高昂代价。

  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规避风险,开始采取多种方法甚至非正常手段应对,其行为必然给劳动者今后的就业带来影响。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种种规定。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十分模糊,偏差地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能解聘,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开始或正在采取一些手段予以应对,比如:(1)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量裁员;(2)不再直接雇用劳动者,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人,改变原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3)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避免因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避免连续签订两次,从而导致劳动关系的短期化;(5)用人单位为加强用人管理权,会制定更为严苛甚至不合理的考核管理标准,以保障自己能够有效行使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约束。

  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可能带来以下负面的社会后果:第一,导致劳动关系更加不稳定,大量裁员和一次性劳动合同签订,使劳动者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尤其一次性劳动合同和短期劳动关系主要针对低端劳动力市场,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的工作者可能更需要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以维持生活,却由于上述种种情况受到冲击,生活更加动荡;第二,用人单位严格的考核和管理,使劳动者的行为受到更多的不合理、不科学的束缚,承受更大的负担;第三,大批裁员和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纠纷上升。

  劳动者片面理解法律导致不能够依法维权。在宣传新法律的情况下,常常导致一些人误读法律甚而引发诉讼,同时还有一些人盲目认为上访、信访就可以解决问题,从而采取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途径。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能闹就行,如形成当前引人关注的“医闹”等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媒体对劳动者权利的片面、不准确宣传,可能会引发一些人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要求解决所谓的劳动争议问题,甚至多年前已经解决平息的问题可能再次被诉诸法律。

  有关部门要做好预警准备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极为复杂,既有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各种退休职工、长期离岗职工等,也有在股份公司、独资公司就业的各种职工,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职工以及大量农民工,所以,劳动争议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极为复杂,产生的矛盾呈多元化。尤其在北京将召开奥运会的关键时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与劳动保障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都应当做好提前预防和应对的准备。

  针对当前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解读不一致,片面制造恐慌气氛,多数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局面,我们建议政府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全社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逐级预警。开展大规模、全面统一的培训工作,下发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范本,告之正当的制定劳动纪律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使用人单位自觉地遵守《劳动合同法》,形成良性有序的管理模式,真正实现《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

  (作者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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