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引发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7:09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

  “我年老体衰,行动不便,请求被告也就是我儿子洪舜每周探视5次,每次探视要陪护4小时以上……”以往法院审 理此类精神赡养案件时,都以“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由,驳回诉讼 请求。然而2007年9月26日上午,笔者在江苏省海安县城86岁的杨女士家中采访时,老人拿出海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书说,她的精神赡养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对精神赡养判决支持的案件。

  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老太命运多舛将儿女抚养成人

  杨女士1921年11月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一生命运多舛,坎坷不平。

  解放前,她从护校毕业,在南京一家医院当护士后结婚,1947年3月和1948年底,正是兵荒马乱年代,她先 后生下了儿子和女儿。她和丈夫对儿子寄予厚望,给儿子取名叫洪舜,期盼儿子将来能干一番大事业。

  解放后,杨女士随丈夫来到丈夫的老家上海,在闸北区一家医院继续当护士。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当一家人团团圆圆 、享受天伦之乐时,1955年夏天,身体一贯硬朗的丈夫突患重病去世。此后,她既要工作,又要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生 活异常艰难。

  1958年10月,生性耿直、泼辣的杨女士由于在工作中提了一些意见,得罪了单位个别领导,被打成右派。她与 年幼的儿子、女儿匆匆告别后,就被送往安徽一家农场接受劳动改造。

  杨女士说,在农场里,她十分思念儿子和女儿,劳动之余,仰望蓝天白云,一想到孩子无人照管,就心如刀绞,泪流 满面。后来,托人打听到儿子和女儿被别人收养了,她才稍微平静了下来。

  1964年10月,劳动改造完毕的杨女士随后夫落户到江苏海安县城。由于家中遭遇太多的变故,她为自己没能充 分照顾儿子、女儿而感到内疚,于是就把儿子和女儿从上海接到了海安,经过一系列的波折,一家人终于团圆了。此后数年中 ,在杨女士的悉心安排下,她的儿子和女儿先后长大并在海安成了家。

  1978年11月,拨乱反正的春风使杨女士重获新生,戴了整整20年的右派“帽子”终于被摘掉了,57岁的她 恢复了之前的一切待遇,从上海那家医院光荣退休。

  1988年,国家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杨女士在南京秦淮区夫子庙附近分到了一套50平米的住房。她和丈夫高高兴 兴地搬进了新居,然而正当她和丈夫准备安度晚年时,1990年,80岁高龄的丈夫撒手人寰,离她而去。

  丈夫去世后,杨女士一个人住在南京,倍感寂寞,2000年,思儿心切的她将南京的房子卖了10万元,回到海安 县城儿子身边,重新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她把儿子、儿媳接到新房子里居住,觉得一家人住在一起,相互好有个照应。

  怒告儿子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由于她和儿子、儿媳分隔太久,加之命运多舛,老人的脾气比较大,儿子、儿媳一下子很难适应。2004年8月, 杨女士和儿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并发誓再也不想看到母亲。

  起初,杨女士认为儿子是在气头上说这些话的,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无论如何也分割不断。可是,过了很久,儿子、 儿媳仍然没有来看望她。她就找到儿子的住处,请求儿子看在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上搬回来住,可是儿子、儿媳却不为 所动。

  由于上了年纪,老人腿脚不灵便,行走困难,每当深更半夜,老人欲上厕所,要摸黑半天才能找到卫生间的门。一次 ,她不小心,一个踉跄绊倒在地,半天不能动弹。无助的老人多么希望儿子、儿媳能帮自己一把啊。于是,她找到当地派出所 、居委会,请他们出面做儿子的工作,让儿子、儿媳搬回来和她一同居住。但儿子却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了,坚决不和 母亲在一个屋檐下生活。

  俗话说:“积谷防荒,养儿防老。”儿子的行为彻底激怒了老人,2007年4月1日,杨女士聘请了律师,将60 岁的儿子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儿子洪舜每月支付母亲900元生活费,每周探视母亲5次、每次陪护4 小时以上。同时,若母亲卧床不起,儿子应亲自陪护,让母亲安享晚年。

  法院支持老人精神赡养请求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儿子辩称,他们夫妇曾与母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因脾气习性难以适应方分开生活。母亲每月有退休工 资1300余元,基本生活足以保障,而他是企业内退职工,月工资只有340元,经济条件比较困难,无力支付母亲每月9 00元生活费。

  至于母亲要他每周陪护5次、每次4小时,被告认为,母亲有保姆照顾,不需要他陪护,将来一旦卧床不起,他会尽 儿子应尽义务的。

  今年6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杨女士有退休金,按本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基本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 助,而被告洪舜为企业内退职工,原告提出的经济要求是其力所不及的。因此,原告杨女士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法院 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杨女士提出要求被告洪舜定期探 视符合人伦,亦依法有据,但尊老是被告生活中的部分内容,永远不是其生活的全部,因此原告杨女士要求被告洪舜每周探视 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而被告洪舜的客观情况似乎难以允许,对此,法院视情酌定,判定被告洪舜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 原告杨女士,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为了说服被告执行以上判决,本案的审判法官在判决书中用了大量篇幅阐述了孝敬父母的重要:古人云“事孰为大, 事亲为大”,又云“百善孝为先”。时代在发展,生活在改变,但老年人受尊敬的地位不能变。父母养育子女含辛茹苦,日夜 操劳,子女成人后,当思鸟兽反哺之情;“滴水之恩,涌泉相报”,面对与父母之间的性格冲突,子女应当学会感恩,任何情 形下,都不能对自己的责任有所回避、懈怠。感恩是一种善良的道德意识和情感,是以善良的眼光看待世界,用自己的付出回 馈他人、回馈社会、回馈父母;身为子女的应当明白,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更应当清楚,孝是稍纵即逝的眷恋 ,孝是难以重现的温馨,孝是一种美德,尽孝时机一旦失去,就永远也无法挽回。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精神赡养有无法律依据成争议焦点

  此案的判决,在社会上、法学界引起了截然不同的社会反响。

  支持此判决的人认为,此案判决有根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 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 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3个方面都应当主要属于精神层面。 因此,我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明确认为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支持此判决的人称赞说,“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维护公共秩序与善良 风俗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此案判决深刻领会立法精神,拓展、通畅了精神赡养民事审判的救济途径。

  而反对此判决的人认为,精神赡养只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尤其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 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并未包括精神赡养,而且精神赡养无法像物 质要求那样具体量化,即使裁判后,往往也会因赡养人工作等情况变更而无法执行,相反会削弱司法权威性。

  但支持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可以探视子女。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人认为,“探视子 女”不获法院支持。那么,成年子女探视或看望老年人,怎么就不具有可诉性呢?我们可以比照或借鉴离婚父母对子女探望权 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处理成年子女探视或看望老年人问题。既然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老年父母也 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子女相应有去探望父母的义务。实践中,老年人所要求的精神赡养,一个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子女 “常回家看看”,以解老年人的思念之情,使其精神得到安慰。父母享有子女对其探望的权利,不需要法律另行规定。

  也有人对法院把道德问题法律化表示担忧。道德和法律两者的内容和机制有诸多相似之处,公平、正义、合理等都是 它们共同的价值标准。但是,如果一切公序良俗范畴的“孝道”等现实问题都幻想通过法律底线来解决,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利 益被损害就横加给他人法定义务,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为了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这种道 德问题“泛法律化”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道德问题法律化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大众对于道德规范的失望 ,转而求助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整合道德秩序。然而,那种“泛法律化”的道德诉求,就等于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这既 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也使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毕竟,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 的最后一道屏障,那种动辄把道德问题法律化的观点,无疑是对法律的一个错误解读。

  笔者发现,杨女士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法院判决虽部分支持了她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 。她告诉笔者说,法院判决后,儿子一次也没有来看望她,有几次听邻居说儿子来了,但在门口转了一会儿就走了。9月25 日,农历中秋节,她本想把儿子、儿媳请来,一家人团团圆圆吃个饭,但儿子、儿媳却去看望在省城工作的孙子了。杨女士叹 了一口气说,让儿子来看望自己,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她现在最想的 是进敬老院养老,“敬老院虽然条件不如家里好,但有人照应,可以相互说说话”。

  期盼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老年人口1.3亿,占总人口10%,据预测,到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到20 50年,将达到4.4亿左右。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老年化人口的不断增长,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

  面对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诉讼案件,法院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因为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 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于是,当老年人提出精神赡养方面的诉讼请求时,法院欲驳回觉得于情理不符,欲支持却又 于法无据。

  南京大学有关法学专家建议,应以立法解决目前的这种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颁 布的,那时候人们主要关注的是物质赡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 利”,但却没有规定精神赡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面对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要求,建议法律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可参 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原来条文“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增加“和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老年人在诉讼请求中就可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不尽精神赡养义 务的子女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以弥补老人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精神赡养所受到的伤害。

  专家建议,应增设儿媳、女婿为赡养义务人。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儿媳、女婿不协助或阻止 原告的儿、女履行义务的占有相当比例。因此,立法时,应将直系姻亲设定为赡养义务人。因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 国策,独生子女均要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当老人在其子女无力或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时,也可要求子女的配偶履行义务,这对 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积极的作用。世界上一些国家就规定了直系姻亲间的扶养责任,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女婿与儿媳也应当并且在相同的情形下对公、婆或岳父、母负相同义务,但是,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夫妻一方及其与另一 方配偶的婚姻所生子女均已死亡时,此种义务即告停止。

  针对如何解决法院判决肯定了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的可诉性与合法性,而赡养人却不履行义务这一难题,专家建议重 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合法运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另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 款、拘留。基于以上规定,法院在判令赡养人不承担精神赡养义务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可以合理运用责令赔礼道歉、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训诫、具结悔过乃至罚款、拘留等手段,以使精神赡养案件的处理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孟亚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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