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还贷公路收取通行费不能挪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11:33 新华网

  记 者:我们注意到,一些地方将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部分通行费用于其他收费公路项目建设,并称之为“统贷统还”,这种作法是否合规?

  潘晓军:这种作法不合规。原因有三: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多次明确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不能挪作他用。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二是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虽然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但也未规定车辆通行费可以用于其他项目建设。三是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将应当用于偿还贷款的车辆通行费集中起来,用于设立“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或直接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其他公路等项目建设,搞所谓“滚动发展”,这种做法不属于“统贷统还”。

  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各级财政安排公路建设资金不够,交通部门为多上项目,将已建成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用于其他新建项目,充当资本金。这种做法导致一些经营效益较好的公路因贷款未偿还而长期收费,把公路建设的部分责任转嫁给社会和群众。

  记 者:车辆通行费被挤占挪用、违规减免、大量用于工资性支出、闲置滞留等问题很突出,如何加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使用管理,审计署有何建议?

  潘晓军:车辆通行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通行费收入不公开、不透明有关。对此,审计署建议,将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收支、还贷情况及经营权转让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收费公路的运营管理。交通部应加强对通行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截留挪用、违规减免、少数管理人员收入过高及各种收益流失等问题。

  记 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什么?

  潘晓军: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也有些企业并未真正投入资金搞建设和开发,而是把国家宝贵的公路资源、土地资源等作为牟取暴利的工具,有的在取得公路项目建设经营权后,以权益转让名义,违规高价将项目转让,从中牟取暴利;有的是违规低价获取项目经营权,再违规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自有资金分文未投,完全利用银行贷款搞交易。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有关部门在开放建设市场后,对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收益水平、权益转让、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社会资源被少数人用来牟取暴利。

  审计署已建议交通部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进行专项清查,对其中不合规问题要尽快纠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记 者:审计结果中提到了“特权车”、“人情车”,为什么关注这个问题?

  潘晓军:目的在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国家规定,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等可以免交车辆通行费。但一些地方交通部门违规扩大减免范围,通过发放“免费卡”、“公务卡”、“减缴证”等,减免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的车辆通行费。甚至少数车辆通行费征收机构还以收费权作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扰乱收费秩序。这不仅造成车辆通行费大量流失,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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