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中央政府应避免提“大村庄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09:28 南方日报

  党国英

  近一个时期,有重要媒体肯定了某种似是而非的主张,说在中国要推行“大村庄制”,似乎想给村庄合并的热潮再烧一把火。我个人以为,不可盲目地推行“大村庄制”;特别是中央政府应避免提出这种口号。

  村庄合并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单纯做行政兼并,让几个行政村合并成一个行政村,农户并不搬迁;二是在行政合并的同时,让农民集中居住,形成比较大的居民点。

  从我国现实看,这两种村庄合并方式都有某种积极意义,但一旦搞过了头,也会发生很大问题。

  因地制宜地做一些村庄的行政兼并,是有意义的。我国许多村庄的人口规模大大下降,适当合并一些是可以的,有利于节约公共支出,提高行政效率。随着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村庄适当合并也不妨碍农民获得有效的公共服务。

  但行政村的地域范围也不宜过大。既然行政村还保持公共服务职能,就要方便农民办事。农民在一顿饭的时间里若能步行到村庄公共事务中心办一件事情,那么,这个行政村的大小就是合适的。相反,如果行政村大到农民花大半天的时间才能到,就过大了。如果过大,农民到镇上办事与到村委会办事可能区别不大。

  如果搞实质性的村庄合并,即让农民集中搬迁到某地集中居住,就要非常慎重。

  在某些情况下,几个村的农民集中居住对于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扩大建设用地来源,是有好处的。

  东北某地三个村庄占地1500亩地,合并居住后仅占地300亩。我相信,这种情形在全国具有普遍意义。按这种办法,全国节约出来几万平方公里土地完全是可能的,我们也不愁国家缺乏建设用地。

  但我还是不赞成一窝蜂地搞“大村庄”,理由是:第一,从农业规律上看,真正的农民并不适合集中居住,因为他们有自己的产品仓库和生产资料仓库,需要就近进行农业田间操作。所以,有的国家用法律规定农民必须居住在自己的田庄上,而不能住在城市。

  第二,对于已经基本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来说,与其把他们搬迁到“大村庄”,还不如一步到位,直接让他们居住到小城镇或更大的城市,免得再过十几年后又一次折腾。

  第三,集中居住一般会增加搬迁者的生活成本,因此要循序渐进。

  一部分农民集中搬迁到更大的居民点居住,目前也遇到体制上的障碍,如果强制农民搬迁,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例如,原有行政村的债务和其他财务关系怎么处理?农民搬迁后多出来的建设用地谁是受益者?

  从我们的调查看,地方政府常常在这些问题上不肯给农民让利,不肯花钱化解历史欠账,结果是旧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产生了,造成了社会关系的紧张。从一些报道看,这种问题在广东这样的经济发达省份,也是存在的。所以说,要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全面的策划,不可盲目推进。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是县减负 还是村减负?

  项继权

  合并能不能减轻村级财政负担?

  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的,中央最初提出并村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最近几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在很多地区,村两委干部工资由县财政补贴。其实,不是主要减轻了村级财政负担,而是主要减轻了县级财政负担。

  减轻财政压力有必要,但是板子不应该打在基层。事实上,机构臃肿的问题主要是在县这一级,而不是在乡村。

  延安时期的“精兵简政”致力于精减上层,充实基层,现在的情况似乎刚好相反,县一级精简不了,就企图精简乡镇一级,乡镇一级精简不了就精简村这一级。在我看来,有点一级一级转移压力的味道。

  不仅如此,合并还可能造成国家对农村公共建设投入的减少。比如说,“村村通”公路工程,合并之前,几个村的村部起码都要修到,合并之后,修到其中一个可能就算是完成任务了。

  有一种现象值得深思。有的省份,正在强力大规模推进迁村并点,意欲实现农民大量集中居住,以为经济发展腾挪土地空间。如果在没有城镇化的农村也推行这一做法,必然会导致农民生产、生活的巨大不便,而且还会进一步破坏中国乡村文化的风貌。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文件精神,还打着这种旗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我看来,这简直会导致一场巨大的灾难。

  不仅如此,这无法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基层必然自动反弹,重设机构。有的地方,由于村民小组合并,“连一个管事的人都没有”,有的地方农民又自发重新选配了自己的组干部。在现阶段,我们很多地方的经济、技术、管理系统还不能满足“大村庄制”的要求。

  那么,怎样看待发达地区的村组合并和“村改居”?

  发达地区农村,其实已经实现城镇化,其公共服务已经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了较好的配置,推行村组合并、村改居是必要的,这可以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在此之中,推进社区行政和经济实体的脱离也是正确的。

  但是,村改居之后,农民就在身份上成为了市民,社区的公共管理、服务的费用应该由政府来负担,有的地方让村集体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应该只是一种过渡,否则不利于合作社面对市场竞争,甚至会使一些合作社以宣布破产、亏损的方式来逃避缴费。

  那些老国企不就是这样垮掉的吗?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已经缴纳税款就不应再承担其他社会责任。合作社的董事长也不应该由镇里委派,董事长只能由产权的所有者们来共同决定。

  总之,合村并组情况复杂,应该因地制宜,不能全国都走一盘棋,甚至是同一步棋。更不能以甩财政包袱的心态来强力推进。

  无论怎样做,都要保证公共品的充分、合理投入,不增加居民生产、生活的成本。这是时时刻刻都要明确的一个最基本观念。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导

[上一页] [1] [2] [3]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