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修改选举法取消按户籍分配名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02:27 燕赵都市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 王小波)“四个农村居民的选举权才同一个城里人的选举权相等。这与城乡居民拥有同等法律权益的宪法精神相违背,应该修改。”昨日,刚刚抵京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对本报记者表示。

  周洪宇是华中师范大学教授,这位研究教育问题的专家发现现行的选举法存在缺陷。他向本次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建议。

  现行《选举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比例,是依照农村人口四倍于城市人口而分配。即农业户籍的选民选举权,只有非农户籍(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

  周洪宇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城乡人口比例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改革开放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也越来越多,他们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是他们从事的职业,却不是农业生产劳动,其中很多人长期生活在城市,除了与城市居民有户籍之别,已经没有其他身份区别了。而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每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据此规定,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平等的。而《选举法》却规定按不同户籍人口数,以不同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额,这种规定与宪法精神不一致,无法体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原则。

  “按照户籍制度来分配人大代表名额,明显跟不上时代变化和发展。”周洪宇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主张。因此,很有必要对《选举法》进行修正。

  他建议对《选举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将现行的农村居民选举权“四分之一”规定予以取消,代之以“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以实现城乡居民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公民的选举权利上能得到体现。

  周洪宇指出,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构成不甚合理,官员代表、企业家代表所占比例偏高,众多的政府官员、企业家跻身于人大代表行列,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于一身,从法理上说有矛盾,在实践中也有弊端。代表的整体参政议政素质也不容乐观,不少代表不是缺乏议政的热情,就是缺乏议政的能力。有的代表履职能力不够,当一届代表,一言不发,当“哑巴代表”;有的代表“只要荣誉,不要职责”,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参加代表学习和活动,当“挂名代表”。提高代表的素质,既是时代需要,也是法治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

  周洪宇还呼吁,应该逐步实行人大常委专职化,使代表们每年有大量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研究,与选民联系,了解民情,表达民意,真正成为人民代表;同时,在社会调查研究的过程中,代表们的视野被拓宽,思维富于活力,也更富于创造性。更为重要的是,在进行了充分的社会调查研究之后,代表们在开会时提出的议案就会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也能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对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家预算、社会发展计划等进行审议时就会胸有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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