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应有为治安支付成本的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14:28 法制与新闻

  魏文彪/文

  流落在社会上的聋哑人由于生计难以维持,逐渐聚集成团伙实施犯罪活动,这种情况,目前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种社 会现象。

  对聋哑人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应该依法打击,但是,聋哑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即聋哑人违法犯罪主要是因为身体残疾 与社会歧视原因导致。虽然,社会歧视并不能作为违法犯罪的理由,但是如果社会能给予其应有的关爱,比如政府将其纳入基 本社会保障范畴,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民营企业充分吸纳聋哑人就业,聋哑人生活确获保障,具有基本生活来源,相信那些涉案 的聋哑人就不会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需要看到的是,包括聋哑人在内的残疾人本就是社会弱势群体,政府与社会本应当给予其应有的关爱;当一个人或一 个家庭因包括身体残疾在内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时,政府与社会理应向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其包括纳入救济体系与帮助就业 在内的帮扶,这既是政府职责与社会义务之所系,也是对人道主义与人性化社会提出的必然要求。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对于减少违法犯罪与维护治安稳定来说,严厉打击并非最为有效的手段,因为 生存是人的本能,当一个人缺乏最基本的生活资源而又缺乏必要的救济时,就免不了要去违法甚至必定会违法犯罪。相比之下 ,如果政府能通过良好社会政策的施行,将那些缺乏生存能力者纳入保障体系当中,包括帮助其实现就业,使之能够满足自身 生计的需求,就能最大限度地消弭其违法犯罪的冲动,也就能获得甚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所难以达到的社会治安治理效果 。就聋哑人违法犯罪而言,如果在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的同时,不辅之以良好的社会政策的施行,则他们中的相当部分 重返社会后,依然可能因生计难以维持而“重操旧业”。反之,如果政府与社会能帮助聋哑人获得基本生存保障,就能从源头 上减少聋哑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对聋哑人违法犯罪起到治本之效。

  将包括聋哑人在内的生活无着者纳入保障体系当中,用工单位吸纳其就业,政府与社会无疑将会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 ,但是该种成本的付出并非“物无所值”,因为如果这部分人因无力谋生被推入违法犯罪者行列,政府与社会将要为此支付更 多的成本。除此而外,政府与社会如果漠视包括聋哑人在内缺乏谋生能力者生活陷入困境的事实,甚至任由其因生活无着滑入 违法犯罪的泥潭,或者仅在他们违法犯罪后高举起惩处的大棒,则还可能诱发严重的社会道德风险,而该种隐性社会成本的付 出,从长远来看代价将会是十分巨大的。因而,政府、社会与每一位公民都应具有为社会治安与良好道德风尚支付必要成本的 意识,在关爱、帮扶包括聋哑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上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唯此,才可能获得全社会的长治久安。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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