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锌:进一步改革原告资格与被告界定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5日18:10 中青在线
王锡锌:进一步改革原告资格与被告界定问题
访谈现场

  原告资格:行政诉讼门槛要降低

  主持人:是不是受案范围的问题解决了就可以很顺畅地进来了呢?

  吕忠梅:解决受案范围还不能完全解决“进来”的问题。受案范围只是解决了什么东西可以告,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谁可以来告?告谁?受案范围只是从原则上规定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告。那对于法院来讲,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如果我对一个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满,我可不可以去告?这就具体涉及到我有没有资格,因为进大门是要有资格的。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有一个规定,要求原告跟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什么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呢?举个例子,我喝一个池塘里的水,王老师是这个鱼塘的承包人,鱼塘旁边有一家工厂往鱼塘里面排污,环保局向工厂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允许他往王老师承包和我饮水的鱼塘里面排水,那么现在我们俩都受到了损害,两个人谁可以去告?工厂肯定不会告,因为排污证已经发给他了。王老师是承包人,你跟发许可证的机关之间有什么样的利害关系?

  王锡锌:相当于行政许可行为来说,我们就是利害关系了。

  吕忠梅:现在他说他是利害关系人,因为他承包了这个鱼塘。可我跟这个水面有什么关系呢?我能不能成为原告?我和它有没有利害关系? 按照目前的《行政诉讼法》, 被污染的水,就出现了一些非常不一致的认识。

  主持人:我听到一个案例,一个研究生被人贩子卖到山沟里,父亲最后找到了她,去找当地公安请求解救。公安就说你女儿能给城里人做媳妇儿,不能给农村的人做媳妇儿?然后父亲就去告了公安局,法院说他不具备原告资格。类似这样的情况大家看了非常气愤,为什么在《行政诉讼法》里对原告做那么多的限制呢?

  王锡锌:你提到的那种情形,我觉得原告资格算是比较清楚的。我请求你的保护,我所主张的某种权益,对于公安来说,你要履行你的法定职责,给我一个响应。事实上现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有时候变成一种门槛的问题。形象地说,范围只是把这个大门打开,但是想进来还有一个门槛。但假如没有诉讼门槛的话,可能也会存在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司法资源有限。但如果门槛定得太高,大门开了别人还是进不来。那现在重要的门槛为什么偏高呢?刚才吕院长讲到了,环境污染的时候,假如喝水的是一个城市的人,就变成一个公益问题,个人要怎样获取原告资格?这是一种情形,是比较复杂的。

  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吕院长刚才也讲到了,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并不是一致的。

  第三种情形,抽象利益的一些利益关系人,是否有原告的资格。像南京紫金山天文台,青岛沿江大道的景观设计等等。紫金山那个案子很有代表性。南京的管理机构要在紫金山上面造一个观景台,有一些人就提出,这个破坏了景观,我看到这个观景台心里很难受,就要告你。这里暴露出什么问题呢?《行政诉讼法》上讲,观景台的建造到底侵害了你什么权益,这是原告门槛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民众权益的内容已经越来越多,这个案子里就说你影响了我的审美。

  主持人:这个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保护的范围吗?

  吕忠梅:现在很困难,刚才其实我谈到的喝水问题,就是公益性的,王老师提到的是更深层次的问题,权益的内容在不断地扩张,老百姓权利的需求也在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来定义。

  举个例子,郝劲松诉铁道部涨价的案子,为了满足原告的资格,他必须首先去买一张火车票,因为我买了你已经涨了价的火车票,我就成了一个具体的权益受害人。火车票涨价对大众都有影响,但如果没有直接利害相关,法院马上就会说,你是谁?

  主持人:我们修改的目标,是不是以后最好我不去买这张火车票?

  吕忠梅:不能完全没有门槛,而是如何设置一个合理的门槛,让有些东西可以进来。比如公益问题,社会性的权益问题,是不是可以把这一部分纳入进来,就是改变过去纯粹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来界定的问题。

  主持人:除了受案范原告的资格还有其他的门槛吗?

  吕忠梅:谁是被告的问题,这个案件原告我要告谁?依然来说排污的例子,现在水污染了,王老师的鱼死了,我的身体受害了,我们应该去告谁?可以告环保局发证,可以告水务局应该将污水都经过处理才排过来;你也可以去告市政府,因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市政府应该对本辖区之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现在我显然身体受害了,你的财产受害了,那到底能告谁呢?

  王锡锌:刚才讲到了要打开大门,适度降低门槛。那现在原告进来了,他要打一场诉讼,不能自己去找法院,他找到一个他认为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对象。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有时候要找到一个负责任的机构非常困难,原因就是现在机构职能的重叠交叉比较厉害,有时候一个行为存在着交织的关系。比如刚才说的发排污许可证,看起来是他发的,但可能层层审批中还有其他部门也都有连接关系,到底找谁?从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个角度说,在被告界定上,将来还应该考虑进一步的改革。假如我们很容易认定一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可以去找具体机关;假如关系比较复杂,原告很难界定,我觉得那个机关所属的一级地方政府就是最终的责任人。

  主持人:我不知道告谁的时候,我就告你。

  王锡锌:对,因为这也是责任型政府的要求。

  主持人:在我印象里,中国足协是不能成为被告的,不知道北大能不能成为被告。

  王锡锌:已经成为被告了。这个问题《行政诉讼法》倒是解决了,因为我们行政诉讼被告除了行政诉讼机关以外,还有授权的组织。

  主持人:党委?

  吕忠梅:党委是不可以的,行政诉讼一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在一个问题就是被告怎么确定,经常出现我不知道告谁,一下子列十几个被告,让法院去找,最后就变成一种游戏。各个被告,公民找不着,或者十几个被告就在法庭上互相推诿,我说这不是我的,你说这也不是你的,他们都说你告错了。最后没有归位到一个保卫权益,经常会出现一些情况,我们叫做“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

  所以必须把这三个问题同时都解决好了以后,进门难才会真正地解决:进去了以后法官才是裁判者,必须要有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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