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回应贪官免死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10: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有一年多时间,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现在 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绝类似错案发生?

  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 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去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 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动辄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的官场“硕鼠”被绳之以法。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披露:过去5年 ,全国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不少代表提出疑问:我们国家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 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说,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 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 ,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近年来,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现“窝案”,还有个别高级法院原院长因违法违纪受到 处理。如湖南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因受贿600余万元,被判处死缓;阜阳中院连续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因腐败落马 。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个别法院确实存在极少数法官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说。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 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也设立实行了类似的制度。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纷,有批评者尖锐地 指责这种做法是“赔钱减刑”甚至是“花钱买刑”,是法外施恩、金钱万能,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腐败空间,有损司法公 正和法制统一。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认为,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这类案件 ,法院通常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 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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