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许霆案再审判决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02:5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黄磊

  3月31日,广州中院对“许霆案”做出重审宣判。

  广州中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元”。

  宣判用了30分钟。

  许霆当庭表示不再上诉,律师表示要进一步和当事人商量,许父并不太满意结果。

  在随后的新闻通气会上,广州中院人民法庭刑二庭庭长、广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对新闻媒体说:“我院两次判决,都是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甘表示,此次判决充分考虑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

  “不是罪轻罪重的问题,是有罪无罪的问题。”有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界人士告诉记者,“虽然现在的判罚能够平息公众对许霆案判罚过重的情绪,但法的权威和制度的严肃已经受到了影响。”

  这起事发于两年前的盗窃案,自2007年12月广州中院判决许霆“无期徒刑”之后,就开始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并于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近40天后,许霆罪罚从“无期徒刑”减轻到“五年徒刑”。

  盗窃罪的“四大证据”

  3月3月31日下午,原定3时开始的宣判,因为入场旁听人数过多,而推迟到了3点10分。

  在旁听人员落座的过程中,法庭的书记员一再告知法庭的规定:“禁止在庭内区域进行采访、影像摄录、声音录制。”

  3时5分,许霆的父亲走进旁听席,十几个记者数十个摄像机一起涌上前去,在许父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之后,出现了安静的一幕——所有的麦克风伸到许父面前,但是竟然没有一个记者再提出问题。

  大家在等待着没有提问的回答。

  此前,广东省高院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将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许霆的辩护律师也据此对许霆进行无罪辩护。

  31日下午,庭审法官在对许霆案进行重审宣判时说,许霆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由记录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ATM机的监控录像、银行的报案材料以及相关人员证言,被告人许霆以及郭安山(另犯)的供述等四方面的证据,“形成了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共同证实了本案事实”。

  甘正培向记者解释,重审判决“五年有期徒刑”的依据,是“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许霆在盗窃之后携款逃匿,案发后有没有退还赃款。

  在3月31日中午,法庭宣判之前,有接近广东省高院的人士就向本报记者透露,广东省高院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许霆进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请示,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今天宣判之后的核准是必需的法定程序”。

  许霆案的法治意义

  “目前的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广东省商学院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王学沛告诉记者,“许霆案给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挑战,广州中院的重审裁决,体现了法官应对这一挑战时的素质和能力。”

  该“挑战”在于,有法学界人士认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法规来给许霆这样的案件定罪”。

  其疑问在于,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到底是民事侵占还是刑事犯罪意义上的侵占?是否使用盗窃罪和侵占罪,到现在为止,在法学领域仍然存在争议。

  循此逻辑,法学界有意见认为,法院应该恪守“法无明令不为罪”的原则,而不能采取“类推”的手法。

  “宣判许霆无罪,可能是纵容了一个行恶的人,这对社会造成了损害;但重判许霆,这种惩治行为就破坏了更大的法律原则,给社会造成更多的伤害。”

  许霆案似乎已经画上一个句号,但许霆案带来的法治价值或许仍然在继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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