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03:22 南方都市报

  为何是三点水的“治”?

  1979年9月,我和王德祥、陈春龙撰写了《论以法治国》,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并从理论和时间上做了系统论述的文章

  1979年9月,我和王德祥、陈春龙撰写了《论以法治国》的一篇长文,从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两方面详细论述了要在我国实行以法治国的方针。当时中国社科院在北京举办了有全国500多学者参加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型研讨会。这篇文章就是为这次会议所撰写。我还在9月30日的分组讨论会上就此做了口头发言。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并从理论和时间上做了系统论述的文章,从此开始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这三大派的激烈论争。“结合论”的观点是,“人治”和“法治”都有必要,两者应结合起来。“取消论”这一派则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西方的一种提法,不科学,有片面性,有副作用,“我们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就行了。”

  1980年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一个小礼堂里,举办了全国第一次人治与法治专题讨论会,有将近四百人参加。当时安排了12个人发言。第一个发言的是董必武的秘书陶希晋,董必武八大的讲话就是他起草的。他很鲜明地说,我们要搞法治,不搞人治。

  陶希晋的地位很高,他一定调,我很尊敬的一位主张“结合论”的老师,本来被安排了要发言,他却突然取消讲话。我怎么动员他也不讲了。我最后一个发言,批“结合论”,讲到半截的时候,会场中间就有人站起来,打断了我的话,说:“老李,你们几个不正派,为什么把自己的观点硬塞进中央文件?”他是我的一个好朋友。我说:你不要误解,当然我们四个起草人的观点倾向于以法治国,但是这个文件在中南海前前后后进行了八次讨论,前后两个月征求过很多人的意见,再由政治局正式通过。不能说是把我们个人的观点硬塞进了中央的“64号文件”。

  不过,当时包括负责中央政法工作的个别领导中,也有人反对“法治”这个提法。认为提“社会主义法制”就可以了。

  1996年12月,由田纪云带队,全国人大在深圳召开了一个高级研讨班,参加这次会议的,除了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成员还有各省市的省人大主任和秘书长,共200余人。会议请我、厉以宁和吴家麟三个人做主题发言。吴家麟讲宪法,厉以宁讲经济改革,我讲依法治国。我是12月8日讲的,讲完以后就回北京了。第二天就有人告诉我,有个领导发言不同意“法治”的提法,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已经很全面了,有动态的有静态的什么都有了,为什么一定要提三点水那个“治”?

  1996年2月8日,王家福代表我们课题组在中南海为政治局讲法制课,用的还是原来定的题目:《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十五大召开前夕,我和王家福、刘海年商量,必须通过这次党代会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为此给中央送了几份材料,其中一份就是江泽民1989年9月26日的一段话,即“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遵循法治的方针。”

  三大派论争了近20年,一直到1997年十五大召开才基本结束。十五大报告起草时,还有人写信反对把刀“制”改为水“治”。但中央最后采纳了学者的建议,将“制”改为“治”。

  在1979年以后的近20年里,我写了20多篇专题论文,全面阐述了以法治国的科学内涵、重大意义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并回答了“结合论”和“取消论”的种种质疑。后来我写过一篇文章回顾三大派论争这段历史,题目是《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关于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我将它概括为三条: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制度来说的,而法治从来都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没有人治就无谓法治,相反亦然。其次,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怎么指定、怎样执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与人治则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原则,即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应寄希望于一两个圣主贤君,而关键在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这些良好的法律还应得到切实的遵守。再次,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就是这样。

  “法治”进入党的文献

  1980年,署名为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里程碑》总结了审判四人帮的经验,这是中央书记处代表中央写的,我写进了一段话:审判“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用“以法治国”这一概念

  1980年7月,由于中共中央法律事务多起来了,中央书记处书记邓力群向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要人,说需要一个懂法律的人才。法学所的领导跟我谈话,说决定把我借调到中央书记处。邓力群此前曾经领导我们起草过64号文件,对我比较熟悉,但是他有一个规矩,调人之前先得看一两篇文章,觉得行再调人。他看的就是1979我发表在《红旗》杂志上那篇关于法律平等的文章,看了之后说可以调我。我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政治组工作了一年多,是书记处研究室当时唯一懂法律的工作人员。

  我在书记处研究室工作期间,开始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这是很大一件事情,彭真提出来,要书记处代表中央写一篇文章,总结一下审判四人帮的经验。我具体负责这篇文章的撰写工作,写的过程中我提出最好再找一个人合作,邓力群同意了。于是我又邀请了王家福共同执笔。在起草过程中,腾文生参与了讨论,最后由林涧青和邓力群定稿。邓力群加了关于“四五运动”的一段话,说四五运动“以创造历史、推动社会前进的伟大力量,进一步为同年十月粉碎‘四人帮’准备了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为今年公开审判林彪、江青一伙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这篇文章名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里程碑》,发表于1980年11月22日,署名为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总结了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贯彻的五条原则:司法工作的独立、司法工作的民主、实事求是、革命人道主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文章中还有一段话:审判“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用“以法治国”这一概念。当时我是有考虑的,我既然有这个权力,就有意识地把这个概念写进去了。

  1981年,我给叶剑英起草的《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1982年宪法修改应当贯彻两条原则———司法独立和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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