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贩卖盗版光盘有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8日14:08 BTV《特别关注》

  记 者:谷泽斌1

  摄 像:张小川

  男播:【导语】对于贩卖盗版光盘,以往追究的多是无证商贩,罪名是非法经营罪。随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日前, 朝阳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一家音像店责任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这是本市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贩卖盗版光盘的案件 。

  【正文】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周某2004年与他人出资成立了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并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2007年12月,周某在销售DVD光盘时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店内起获大量DVD光盘。经北京市版权局鉴定,849 张为侵权复制音像制品,另外10093张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同期】被告人周某:对指控没有意见,认罪。

  【正文】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复制500张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朝阳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做出宣判。

  【同期】法官李加: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正文】本案中定罪的关键证据是849张盗版光盘,那么这些光盘怎么就被鉴定为侵权复制音像制品,而另外的1 0093张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呢?

  【采访】检察官:需要著作权人出具证明,证明没有进行许可。

  【正文】以往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追究时,由于音像店有经营许可证,即使贩卖了盗版光盘,也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现在按照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罚,不仅量刑门槛降低了,处罚的力度也加大了,这给无证商贩和一些音像店都敲响了警钟。

  【采访】刑庭副庭长董更:盗版光盘2500张以上,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文】记者谷泽斌、张小川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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