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一项复杂的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6日10:38 廉政瞭望

  ◎本刊记者王巧捧

  随着近年来CPI的不断攀升,公众对个人收入增长寄予了极大期望。

  但目前我国收入水平的地区差异、贫富差距过大等现象的存在,给收入分配改革提出诸多具体问题。公务员工资作为 社会收入分配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又是由财政拨款支付,从公务员工资调整上首先探索、实践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原则、 方向,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是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合理选择。

  打破“马太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公务员工资历经数次调整。2006年以前的调整,在加薪上没有多少大的变化。主要原则是按职务 的级别确定加薪幅度,职务越高,增加幅度越高。整个公务员的工资分了15级,但是大多数基层公务员能够适用的工资等级 却不多。这样造成基层公务员工资增长空间较小,收入水平一直处于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最底层。

  不同职级间合理的收入差距可以体现知识、智慧、天赋、贡献的区别,对公务员追求进步也是一种激励。但怎样的差 距才是最合理有效的?如果只是按职级简单地拉开差距,那基层公务员就永远只能拿最低的工资,这样的机制对基层公务员还 能有什么激励作用?长久下去,会明显地呈现出“马太效应”的弊端,即,使优势和劣势各自积累。这对于基层公务员的工作 激情是一种巨大的消磨,对基层组织的稳定性也是一种不利因素。

  2006年7月1日开始,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开始实行。这次的公务员工资调整,以加薪为契机,实践了改革公务 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理念。为改变基层公务员工资长期处于金字塔底层的状况,提出了双通道的思路,建 立了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将职务和级别的晋升分别独立进行,公务员的职务仍然是12个层次, 但是将公务员级别从15级扩大到27级,重点增加了县以下基层公务员所对应的级别层次,公务员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以及个 人绩效获得级别的晋升,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努力工作获得比过去更高的级别和相对更高的待 遇。

  这种新的公务员工资,为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增长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对于打破原有工资制度中的“马太效应”的 弊端,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一个信号,在目前贫富差距已经成为社会问题隐患的 情况下,给广大低收入者以更多的希望。

  打造制度公平

  目前收入分配秩序混乱,表现在公务员工资问题上,主要是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公务员,其收入水平存在较大 程度的差异,以及隐形收入问题。

  最近媒体报道了江苏省推行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情况,其重要动因之一,便是江苏省内缩小原有的地区差距和部门差距 ,推行“阳光工资”。

  江苏省无锡市市直机关的一名普通科员,工资调整后,每月的收入主要变为三部分:基本工资(职务+级别)750 元,工作性津贴2200元,生活性补贴3100元。在扣除公积金、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之后,一个月实际拿到4500元左 右。“跟以前相比还少了几百块。”一名当事人称。

  类似的改革,近年来,北京、四川等省市也在推行,北京以“3581”工程为人熟悉,在四川则被形象地称为“削 峰填谷”。

  诸如阳光工程等旨在规范公务员收入且削平部门差距的做法,只是部分省份在社会争议中试水前行,目前并没有一个 全国性的统一的标准。这样,“阳光”后的地方公务员在光明正大地拿着工资和津贴时,又提出了怎样规范不同区域间的公务 员收入差距的新问题。如前述之江苏无锡的那名普通科员,她的收入即使阳光后少了几百元,仍有4500元左右,这是经济 不发达省份一个普通科员的收入望尘莫及的。

  在采访中,我们得知,即使已经推行公务员工资“阳光工程”的省份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阳光普照”。这让那些 渴望被“照耀”到的普通公务员,感到似乎又是一种新的不公平。

  此外,国家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地方津贴等,都在努力打造公务员收入水平的基本公平,但怎样从制度上刚性地 加以保证,不仅是公务员分配制度所期待的,也是全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一个要求。在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方面,城乡差距、 区域差距、居民内部差距、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差距以及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差距,都亟待解决。尤其是某些政府 部门对资源分配和经济活动的控制权,没有受到有效约束而获取隐性利益,而一些垄断企业通过法律设定的特殊地位获取超额 利润,随意进行内部处置,造成收入差距拉大,这是公众包括大多数公务员所无法接受的。这是当前政府最迫切需要通过改革 解决的。

  体现价值公平

  通过国家政策,可以使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同一部门之间的公务员收入接近公平,但在已经试行公务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地区,新的问题又冒了出来。

  据报道,北京推行“3581”工程后,法院和检察院收入水平相当。但一位法官计算,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工作量 差别却很大,检察院只有刑事案件,而法院的刑事案件只占到全部案件的10%左右。在人数差别不大的情况下,法院的工作 量大得多。

  北京市中级法院的一位人士介绍,北京市某中院自1996年以来渐渐形成自己内部的奖励制度,其主要的标准是“ 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以前科员的基础工资比处级低,但如果办理的案件多、质量好,他的收入可能与处长差不多,甚至更 高。而这些奖金随着“3581”工程的推行也被一并取消。新制度中的绩效工资仅仅与公务员级别挂钩。

  这些势必会对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一定影响。在打破计划经济大锅饭十多年的今天,怎样才能最有效地避免公务 员收入重复大锅饭的老路,避免挫伤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如何兼顾体现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效率的区别,体现公务员个体 价值的公平,是一道难题,也是必须解决的课题。

  建立健全科学完善、公平合理的公务员薪酬制度,以及与时俱进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收 入分配的调整尽管势在必行,但利益问题太现实,牵涉太广,现实中的问题远比想象的多,在实践中,可谓知易行难,也不可 能一步到位。今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 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相信无论收入分配改革再难,这将是一个巨大的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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