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税收优惠 鼓励捐款捐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09:1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该局已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向地震灾区捐款捐物。

  据介绍,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地震灾区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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