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应特殊对待趁灾犯罪 谣言止于信息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6日16:20 正义网
专家称应特殊对待趁灾犯罪谣言止于信息公开
刘仁文教授发言

专家称应特殊对待趁灾犯罪谣言止于信息公开
访谈开始

  灾难面前,我们最需要的是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最需要的是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最不能容忍的是灾后一些人趁火打劫,发国难财。散布地震谣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利用募捐进行诈骗、抢劫、挪用、贪污抢险救灾物资是需“严惩”还是仍贯宽严相济?私人募集捐款是否应该一律取缔?政府应对这种“个人慈善”行为或者“民营慈善”如果规范?5月26日下午2点30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教授将做客正义网对灾区犯罪问题深入探讨。

  此系列访谈由新浪网提供独家门户网站支持。

  正义网报道:嘉宾已经就座,本次访谈现在开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下午我们请到了中国社科院法所研究员的刘仁文和我们来谈抗震救灾中的法律问题。

  刘仁文: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来到正义网作客。

  主持人:地震发生两个星期了,刘老师谈一下对地震的直观感受,很多人从前线回来讲对人生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

  刘仁文:是的,我地震期间我是在外地出差,回到北京以后比较集中精力地看电视和报纸,马上陷入到这么一个悲痛的圈子里面去了。

  刘仁文:我做了几件事情。比如说第一个是参加单位的捐款,我们只是表示一种心意,另一方面我是利用自己的知识,包括我们今天的访谈,包括我们在其他的地方也搞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争取以自己的方式做一点事情。

  主持人:从法律的角度为抗震救灾作贡献。

  刘仁文:我在新京报的文章说了,任何一个事情的出现都有两面,像我们这次抗震救灾,一方面是展示出非常美好和感人的一面,另外一个方面任何社会都有犯罪的现象。

  主持人:对,我上午也看到有报道说有去灾区抢小孩的,一帮妇女去抢婴儿,我们谈里面可能是涉及到社会治安的问题,灾后最开始发生的有关谣言的传播,我记得那天下午发生地震之后很快就好多网上出现了地震之前好多天有网友发了帖子说有人预测到地震发生。

  主持人:后来被证明说是这个网页是被网友篡改的。还有人说当天北京要发生多大多大级的地震,现在还有谣言说成都的水源都给破坏了这些,我们请您给我们讲讲这种谣言当中的法律问题。

  刘仁文:我这段时间也一直在关注和思考这个问题,对于这种制造的谣言是采取一个比较笼统的印象,是比较严厉的打击的做法。但是这个问题关键是怎么界定什么是谣言,第二个是到底什么是属于恶意传播,什么是属于人性中的互相的关爱。

  刘仁文:你比如说刚才我提到了地震的时候我在外地,晚上我们一起去喝茶,我打开手机上一看:晚上北京地震,我看了以后很感动,因为不知道是谁发给我的,很感动,第二个是给北京的家里打一个电话核实一下。

  刘仁文:这个问题我想对付谣言最好的办法还是我们的信息要非常及时,信息公开可以彻底的战胜谣言,我想这是国家宏观层面上恐怕有这么一个考虑。这样也不是说谣言就不存在了,我想这里面就是最严厉的当然我是搞刑法的,我们刑法对特定的谣言还是有一个明确的治理的方法的。

  刘仁文:这就是2001年美国911事件以后,中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当时主要一个也是因为反恐,所以编造恶意传播谣言界定在虚假恐怖信息,这个恐怖信息是虚假的,本身是虚假的不会危害公共安全,这个也是一种犯罪。

  刘仁文:2003年的非典期间我们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把这个罪扩大到故意传播传染病疫情灾害的有关信息,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这个也可以延伸到这次地震的最大的灾害,和他有关的恐怖信息也可以造成社会很大的恐慌。如果用这个罪名的话,第一个一定是要情节严重,第二个一定要有故意去传播,就是说一定是故意,这个很重要。因为我们刑法特别强调主客观,不能说哪怕造成了一定规模的人心惶惶,宁信其有,不信其无,过去我们知道了很多信息不是那么可靠但是有一些是有价值的,如果是善意或者不是恶意去传播的不能构成犯罪。

  刘仁文:在这个刑法之下我们有一个自然管理处罚,我们中国拿出来把它定位为是一种行政法,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治安管理处罚这一块我们可以宽一点。他是这么规定的,散布谣言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这个散布谣言不是在虚假的信息等,一般的谣言散布以后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他还是强调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要考虑到这一点是不是故意,是善意的或者是小规模的这个恐怕还是区别开。小规模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善意的关系没有达到扰乱公共秩序这样一个程度。

  主持人:我看是三种信息,爆炸信息,生化危机、放射危机,高法和高检03年非典又扩大到自然灾害了等什么什么信息,就是说这回地震当中的这些信息的传播能不能和这个挂上勾?

  刘仁文:这个问题是非常尖锐的一个问题,因为严格按照罪行法定就像你刚才说的包括不到这一点,但是从两高的司法解释来说是对法律的一种解释,并不是一种立法。既然两高的司法解释可以扩大到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情形,现在看来在特定的必要的范围这个两高的司法解释恐怕可以拿过来,但是这个不是一般的谣言,比如说网上谁谁谁的募捐是假的,这种募捐的话会不会造成人心惶惶啊,这个要做一个严格的限制,要达到和虚假恐怖信息的联动程度,就是对社会秩序人心惶惶的扰乱要有一个可对比性,要达到这样的一个程度,而不是说所有的谣言一传播就构成犯罪了,这个我是反对的。

  主持人:就是说对于情节严重的这些人用这个来追究不需要再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用现在这个就够了是吗?

  刘仁文:我本人觉得这种司法解释在中国越小越好,要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你自己法官就合理的去推导出来解释,这个是可以的。

  刘仁文:所以说在这个情况下,我觉得不一定要暂停司法解释,但是法官在试用这个东西的时候一定要非常顺理成章的推导出来,让普通民众不意外,我想这个很重要。

  主持人:我看过刘老师很多文章,您在南方周报上写过特赦,包括废除死刑,在现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您怎么理解宽严相济的举措呢?

  刘仁文:你本人也写过文章对宽严相济怎么落实,对宽严相济这个度怎么掌握。我个人是这样觉得的,像我早在新京报发表文章要区别对待这个问题,在这种特殊的灾难时期跟普通时期适用法不一样,整个法律适应的效果方面提出了一个很高的要求。很高的要求我觉得这里面就是宽严相济落实到我们今天所谈的这样一个具体的情景中,就是现在灾区发生这些犯罪怎么对待,我想这里面是不是分两块。

  刘仁文:第一块就是说对于这种趁火打劫,现在在灾区顶风上去犯罪的,抢劫啊、诈骗、盗窃啊,甚至于别的犯罪我们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法律是有很大的幅度的,要从重处理,这个要符合刑法和符合社会治安的状况,当然我们的前提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这个是宽严相济的严的方面。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维护整个灾区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也才能让整个灾区的群众安信,对我们党,我们政府这种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的放心。

  刘仁文:但是另一方面确实是提出来了,因为刑法这个东确实我研究多年了,不是没有好的效果,也没有想象我们那么好的效果,更多的是一种感情需要。我在想一个什么问题呢,最近我看到有作者写文章说外地某一个地方有一个劳教所,把一批灾区的劳教人员提前释放了,提前释放让他们回家参与救灾,作者认为这是一种所谓的特赦。这个劳教所不是在灾区的,是在另外一个地方,我想他肯定不敢用特赦这个名义,因为特赦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我想这个效果有没有相同之处呢?我想有,令人鼓舞。这个地方确确实实包括这个灾区本身的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的,劳改犯和劳教犯,我们要花大量的力量监督他们,维护他们,看管他们和押送他们,我觉得这里面可以做一些措施。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我们刑法中有取保候审等一些变通的措施,除非有一些严重的危险性的这一部分要关起来,其他的要给他戴罪立功的机会。特殊时期我们的时效中止,灾后我们再重新做一个处理。

  刘仁文:过失犯罪及其犯罪对普通的公众没有任何危险性的人,他们本人也有参与救灾的愿望,也应该采取变通的方式让他们参与到救灾的工作中来。这个我们可以集中精力把他们看守好,这样的话也是一个好的策略。你说关于宽严相济的主题很广。

  主持人:对,像暂时缓刑一样,我先判你缓刑这么一个特殊时期,让你去参与这种救灾,这个可不可行呢?

  刘仁文:这个问题比较麻烦一点,因为我们现在刑法有一个罪行法定,你刚才说的是刑法里面的,允许你戴罪立功上战场,可是你现在说的普通的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刑法上没有这个制度,你能不能创造这个制度呢?这个现在有一定难度,恐怕这个是不是会产生另外一种策略会更好一点。就像我刚才说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条款,对不是那么紧迫的,特别是在这个灾情发生中产生一种时效中止的方法,一个是救灾重建,包括有的自己的办公大楼都没有了,要重建。

  刘仁文:要预防和惩治现在灾区所面临的一些急需应对的一些犯罪,对这样的一些犯罪除非极个别的有必要采取方式,就采取这种方法。我们可以采取潘通的措施像我刚才说的把逮捕,在可能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啊,这样可以很好的把法律的依据结合起来。

  主持人:又有好的效果,又合法。

  刘仁文:对。

  主持人:现在还有一个大话题,您是不是捐了好几次钱了?

  刘仁文:我没有,就是单位捐了一次。

  主持人:现在每天的捐款都在以不小的数目在上升,在这里面也出现了好多的法律问题。一个就是说有的人是以捐款的名义来诈骗,还有就是老百姓现在也关心就是说这么多钱收上来以后,管理这些人能不能发生一些什么,我们来探讨一下捐助款物的法律问题。

  刘仁文: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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