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应特殊对待趁灾犯罪 谣言止于信息公开(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6日16:20 正义网
专家称应特殊对待趁灾犯罪谣言止于信息公开(3)
刘仁文教授发言

专家称应特殊对待趁灾犯罪谣言止于信息公开(3)
访谈开始

  刘仁文:所以,我始终强调回归到一种具体的普通的人性上或者是一种特殊的情景下去追问我在这个时候会不会做这个事情。所以现在我们当务之急应当要看到随着我们过去的这种在法律的不规范,不健全或者是不公开不透明建立一种方法,比如说现在有挪用的现象,贪污的现象,这个都会存在的。现在一个是充分认识到这种犯罪的可能性,赶快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在各环节采用预防措施。如果后果造成了,这边也判刑了,可是你也是我们社会的公民,也是我们大家庭中的一员,人现在是浮躁的,所以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要公开,阳光,监督,用这样的一些东西具体化,减少损失,减少犯罪。另一方面来说刑法有他的作用,第一个刚才我说了要满足群众的普通的正义的抱怨的一种感情的需要。

  主持人:我还有一个问题,我记得98年发大水的时候也是中央电视台开了这么一个晚会,当时现场也是举牌子捐多少钱,最后又过了几年,这些当时的承诺都没有兑现,当时承诺举了牌子说捐500万,后来这些没有捐,说我的厂子没有钱了,不行了,后来通过了募捐法,就是在上面举牌子的如果不捐怎么办呢?

  刘仁文:当时他举了牌?

  主持人:对,当时说我捐1亿,后来说我的厂没有这么多钱了,捐不了。

  刘仁文:你这个问题不是我今天准备的范围之内,也不是一个刑法问题,他肯定不构成犯罪,是不是?

  主持人:对。

  刘仁文:那你说具体要怎么处理呢?我想这个问题他没有兑现,那么第一个是不是当时他会有一些承诺,比如说通过这样的一个公益活动肯定是起到变相的做广告和宣传的作用,当时会不会从合同的双方来说会不会有一些承诺和义务呢?你比如说正常你做一个广告还要交钱呢,通过这个方式做广告做宣传了,在民法上是不是有根据的,要回一笔钱呢?从刑法上来说没有办法。只能是从民法来规制这个问题。

  主持人:我们探讨一个个案,5月21号上午网络上有一个视频,有一个女子辱骂四川地震长达5分钟,这个女子被沈阳警方给抓住了,这里面涉及到侮辱诽谤的东西,对这个案子您怎么看呢?

  刘仁文:你说的这个案子很有意思,我现在看这个报道啊,就是你们编辑给我的材料,是说现在公安机关已经给她刑事拘留了,罪名就是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这个有点意思,而且编辑寄给我的材料是侮辱罪,扰乱社会秩序。我想澄清一下,侮辱罪跟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多大关系,你要严格看刑法的条款,他这个里面侮辱罪第二款很有意思,这个罪严格的说是被侮辱的,诽谤的对象你本人去告,我们说告才处理。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我明白了为什么这个公安机关给他刑事拘留呢?是采用了这个条款,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否则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拘留他。

  刘仁文:侮辱罪是亲告罪,意味着被侮辱的受害人自己去告,才可以立案,现在她被拘留肯定是认为他不但构成了侮辱罪而且是属于第二款。

  刘仁文:侮辱罪是亲告罪,意味着被侮辱的受害人自己去告,才可以立案,现在她被拘留肯定是认为他不但构成了侮辱罪而且是属于第二款。

  刘仁文: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还不够成侮辱罪,不构成侮辱罪的关键点就在哪里呢?本案的这个女子是辱骂灾区人们,她不是去侮辱张三、李四,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我理解是这样的,这个立法原意受害者应该是一个具体的个人,而不是一个笼统的群体。所以对于这种情况那么从道义上当然是受到谴责是毫无疑问了。前一段时间美国的CNN,中国人说他是不是构成了侮辱罪,我个人认为不构成,后来我们请了代表去控告他。

  主持人:后来撤诉了。

  刘仁文:我的意思是侮辱罪要侮辱一些具体的个人,侮辱个人才会依据法律进行告。本案中我觉得也不能够把这个给泛化了,本案达不到这个情况。一个小女子在网上辱骂灾区几分钟就危害了国家利益,这个情节达不到,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还是应该尽快的释放她。当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能不能找到相应的条款给他拘留几天,这个我还没有查。我们现在在研究刑法的人动不动就说这个案子够不成犯罪,但是可以治安处罚,可是治安处罚我还没有把握对这种情况可以不可以处理,因为我平时不熟悉这个法,要去查一查。我想治安处罚里面最高可以拘留到15天,这在国外是一个严格的刑法措施,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刘仁文:我想以我们这个个案我是不是可以剖开了讲一下,包括刚才我们谈到的谣言的问题。谣言问题也好,对于本案中的女子以侮辱罪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这反映出当前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这个机会的时期我们还是需要注意问题的,刑法要万不得已的事情才采用,刑法不能简单的跟道义挂钩,,刑法在量刑的情况下,在法定的范围内要考虑很多东西。但是依照罪行法定现在法律上有规定,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否则的话会造成另外一种情况。在这样的一个时期,因为民意无疑会用唾沫去淹死不道德的行为。

  刘仁文:我觉得这次也是对我们法治的检验,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刚才你也说了我自己作为一个刑法学者,我为什么始终就会强调刑法要谦抑,万不得已才使用,刑法的使用与国家,与社会,与被告人和犯罪人本身和家属都是一个悲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应该更多的考虑,是起法的作用,要有一些配套的措施。你光靠刑法不行,这个时候我们尤其需要冷静的应用刑法,否则的话会造成一些更不好的一面,因为刑法的使用毕竟是一个悲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打击的要打击。

  主持人:用别的法可依调整的都交给别的法,把刑法作为最后的一种手段,别的法处罚不了了再用刑法。

  刘仁文:你说的这个没有问题,是对的。但是毕竟是在灾情时期,在这个情况下,确确实实会带来很多很多新的问题的,包括我刚才说的要不要采取变通的特色方式,这个对我们法律和政策的一些措施怎么去梳理他我觉得提出了很多的要求。

  刘仁文:我也注意到包括现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他们也不断的派人去调研,不断的出一些政策性的公告和文件,这个是很好的,现在一定要及时的跟踪,要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起来。

  主持人:好的,刘老师,我们知道您今天有备而来,但是我们时间太短了,只有一个小时,有没有我刚才没有问到的,您还有什么需要跟网友表达的,还有两三分钟时间。

  刘仁文:实际上您问的很好,刚才你问到刑法之外的一些问题,我没有很好的回答上来。你们这个是一个系列的访谈,我今天是发挥一下我个人的优势谈一下这个问题。

  刘仁文:我个人觉得就像我刚才所表达的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实际上对我们刑法学者,思考一些刑法问题也是提供了一个机会,就像你们检察日报副刊中发表的一个观点就是说在当前这种救灾和灾后重建的过程中,我们每一个公民,我们现在应当是比较冷静的,比较理性的做好本质工作,然后在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到救灾工作中去。我个人觉得从刑法的角度能够给社会提供一些思路,重在参考,我想这个是我自己愿意做的事情。

  主持人:谢谢刘老师,您继续思考,我们再请您过来作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儿。

  正义网报道:本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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