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遗失物 谁是最后权利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7日07:52 法制日报
无主物遗失物谁是最后权利人
在汶川地震灾区绵竹市汉旺镇,一户受灾的农民家里十几间房屋全部倒塌。程洁摄

  刚从灾区考察回京的工行副行长张福荣说:“从感情上讲商业银行怎么做都可以,但从政策上讲应合理对待,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在有关法规和政策允许及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找到妥善处理的办法。”

  除了还贷问题,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也涉及到诸多人的利益: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但在地震中灭失,所有权已经过户或者没有过户的,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责任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对于已经灭失了的房屋,其后果只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杨立新告诉记者,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负担的主要规则是,意外灭失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谁手里,谁就应当承担风险责任。

  杨立新解释说,房屋已经交付,但还没有过户登记,也就是业主还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其房屋的所有权尚在开发商手中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

  如果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业主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则意外灭失风险责任应当由业主负担。

  如果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所有权仍然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业主负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灭失后果将由谁负

  另外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城市毁损土地灭失,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还存在?如北川县县城整体搬迁到异地重建,那么在县城内原来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开发商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业主建筑物依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仍然存在?

  杨立新认为,此时,土地已经灭失,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已经消灭了所有权,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当然也就不复存在。

  杨立新同时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将由使用权人负担。国家另建新城,是否采取无偿拨付土地交给失去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应当由国家决定。如果异地重建,则应当通过划拨手段,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原来的土地使用权的延续,应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如果县城还在原址重建,也应当重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能够重新取得使用权。

  无主物遗失物

  谁是最后权利人

  据不完全统计,在搜救行动中,搜救人员拾到大量现金、存折和项链、手机等贵重物品。如何处理这些财产,也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

  “地震灾害后,会形成大量的无主物,但是并非所有一时找不到主人的物都是无主物,因为有些是遗产。”杨立新建议,如果是遇难者遗留的遗产,则应当由他的继承人予以继承,并取得所有权。

  杨立新告诉记者,即使是遇难者遗留的遗产为无人继承的遗产,也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收归国家所有或者收归集体所有,一般不会形成无主财产。在农村,所有的农户废墟中的物,即使无人认领,也都是本村集体农民的遗产,无人继承,也都由村集体取得所有权,不会成为无主物。

  “地震后,只有那些无法确定究竟是谁的也无人认领的物,才可能成为无主物。”杨立新说,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无法因为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那么,在地震中拾得遗失物,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

  杨立新认为,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处理。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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