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在灾后重建中滥用职权将被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9日17:2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9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要求,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条例》指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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