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护航“灾后重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4日16:29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赵晓秋

  6月12日,汶川大地震已过去1个月,人们对山崩地裂的惊恐,生命脆弱的扼腕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停息。但 是在伤逝、铭记的同时,更让人难忘的是废墟上的坚持、呐喊和全国驰援的温暖。抗灾、救人、重建,四川地震灾区已经开始 了新生。在汶川地震1月之祭,为了让四川灾后重建的更有序、更阳光,法律界专家在北京召来了一场抗震救灾法律问题研讨 会,与会专家对民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建立司法救助绿色通道

  问:灾区重建离不开强而有力的司法保障,在这次大地震中,灾区不少法院的房屋倒塌、毁损,部分审判人员在地震 中受到伤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法院的审判工作正常进行呢?

  答:对于灾区有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一时不能补充到位的,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协调,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大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力度,将灾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是有待受理的适合交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或 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执行,以各种举措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问:目前重建已成为抗震救灾工作的主要方面,但在灾后重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矛盾,对于 这些纠纷、矛盾,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方面是否有相应的对策?

  答:对于重建时人们之间产生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要及时化解灾后重建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鼓励 、支持人民调解等组织化解纠纷,积极支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法院也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全面排查、及时化解重 建矛盾。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等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对于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案件, 要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对于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群体性以及社会比较敏感的案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 协调,慎重审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进行诉前调解,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协调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或是和解撤诉的方式化解 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问:对于受灾地区的人民群众的司法救助,国家有何特殊政策?

  答: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地震伤残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要积极主 动地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司法救济的力度,扩大对地震灾区群众司法救助的范围,建立抗震救灾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简化 受理手续,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为救灾款物设立高压线

  问:6月12日,审计署发布的抗震救灾款物审计1号公告称,5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绵阳涪城支行弄虚作假, 用上级行拨给的“抗震救灾特别费”为该行56名职工购买耐克运动鞋。公告不仅把工行涪城支行以及上级绵阳市分行、四川 省分行推向风口浪尖。而且再次引起了公众对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监管的关注。对于这些款物,法律无疑是最后的“高压线”, 对此,法律是如何提高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的?

  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 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 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调查 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市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 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问:那么,如何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

  答:根据要求,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 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审 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有关省级审计机关每周要向审计署报告救灾款物审计情况 ,审计署每月向社会公布阶段性审计情况。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

  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7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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