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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军中马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年,也是党的纪检机关恢复重建30年。反腐倡廉建设在这30年中,始终伴随改革开放在实践中探索,在曲折中前进,在改革中深化,在创新中发展。每一步都历尽艰辛,每一步都闪耀着思想解放的光辉。
30件大事:反腐倡廉发展轨迹
1.中央纪委恢复重建
1978年12月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选举产生了100人组成的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等12位同志为副书记。遵照党中央的规定和邓小平、陈云的指示,中央纪委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
2.制定和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起草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为党章的重要补充,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准则。中央纪委当年在北京连续召开了3次贯彻《准则》座谈会。在1 1月召开的第3次贯彻《准则》座谈会上,胡耀邦传达和阐述了陈云“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等3条重要指示,并作了重要讲话,部署了贯彻《准则》,纠正不正之风工作。
3.平反纠正冤假错案
平反冤假错案是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巩固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一项拨乱反正重大任务。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党中央直接平反了刘少奇、瞿秋白、潘汉年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对“文化大革命”和历史遗留的大量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至1982年底,全国共平反和纠正了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给47万多名党员恢复了党籍,给12万多名党员撤销了原来给予的错误处分,解脱了数以千万计的无辜受株连的干部和群众。
4.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1982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要求党的各级纪委成为党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办事机构,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等要密切协作。直到1986年底,中央决定各级纪委不再作为党委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办事机构,这项工作交同级司法机关负责协调和管理。
5.党的十二大改变纪委产生的办法
1982年9月1日至11日,党的十二大召开。十二大报告要求各级纪委“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十二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将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改为了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关系中的双重领导也删去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提法,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大会提出用3年时间进行一次整党。
6.宪法的公布实施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法制保证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都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法制保证。
7.纪检工作要成为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
1984年10月20日,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纪委紧接着召开第四次全会,作出《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部署纠正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工作。陈云提出,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要求“纪检工作应当研究新情况,适应新情况”,“不仅要对妨碍、破坏改革的人和事坚决反对和纠正,而且更要使纪检工作成为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
8.刹住六股不正之风,中央机关要做表率
1985年11月,中办、国办发出《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提出坚决刹住争相购买和更换进口小轿车、巧立名目出国观光、挥霍公款旅游、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子女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六股不正之风,并在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把上述问题称为“腐败现象”。1986年1月,党中央决定,端正党风首先从中央机关抓起。1月初,中央书记处召开中央机关干部8000人大会,部署中央机关端正党风工作。
9.恢复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请,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尉健行任监察部部长。1988年底,全国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组建工作基本完成。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
10.提出纪检机关发挥“四项职能”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必须把反腐蚀寓于建设和改革之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在1988年3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乔石在全会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纪检机关要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
11.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廉政工作”概念
1988年6月1日,党中央发出《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要求“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廉政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地抓。”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廉政工作”的概念。通知明确廉政工作是经常性的工作,应充分发挥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的作用,不另设办事机构。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
12.惩治腐败七件事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做几件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1989年7月28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先做七件事: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取消对领导同志少量食品的“特供”;严格按规定配车,禁止进口小轿车;严格禁止请客送礼;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严肃认真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1 989年各级纪检机关共查处违纪案件197424件,比1988年增长一倍多;处分党员158826人,占当时全国党员总数的3.2‰。
13.两个《通告》掀起反腐败斗争新高潮
1989年8月15日,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例把等犯罪分子必须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从8月15日至10月30日,凡有上述犯罪行为的人,如果限期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8月19日,监察部发出《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待问题的通告》。在两个《通告》限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共36171人,涉及犯罪金额3. 5亿元;监察部受理主动交待问题的17600人,涉及违纪违法金额1.16亿元。
14.严肃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中央纪委及时向全党发出了《关于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通知》,各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就政治风波中的问题进行清理和干部考察。1988年至1992年,全国处分违犯政治纪律的党员 13254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1179人。
15.邓小平南方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反对腐败要贯穿改革开放全过程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视察南方,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只手都要硬;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同年10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四大召开。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强调,“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要“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尉健行自十四大以后连续10年担任中央纪委书记。曹庆泽继尉健行后担任监察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