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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修正12个条款适应法治需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6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王松苗 王丽丽 宋识径)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今天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等法律案和有关议案的说明。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的关于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汇报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作了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就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规定,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刑法的议案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刑法的建议,拟订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这一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记者注意到,这个草案共对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12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通过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增加两款,将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扩大为特定关系人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人――即便离退休人员也同样可以构成影响力交易的犯罪主体。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一是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增加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二是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对“老鼠仓”行为的惩处:利用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交易活动的,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的,可以内幕交易犯罪论处;三是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犯罪的定罪量刑方法进行调整,不再规定偷税的具体数额;四是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犯罪。

  在侵犯公民权利犯罪中,主要是(一)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追究刑事责任;(二)在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增加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等,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增设刑罚层次,该从轻的依法从轻。

  此外,草案还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等,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对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违反动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从进出境扩大为境内;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中,增加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

  会议还审议了其他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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