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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明:集体腐败应重点查处“一把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6日14:29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文/张建明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武强县交警大队违法异地办证是在单位的一次全体大会上决定的,没有任何人表示反对,当时的 会议记录上包括原队长在内的10名干部摁下了手印,留下了“一致同意办理外地牌证,大家共同承担责任”的“攻守协议”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建议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他介绍,目前中 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

  这主要是指整个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人员,以单位或集体名义,用本单位 、本系统的权力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

  通过集体行动披上合法的外衣

  和个体腐败相比,集体腐败行为主体分散,涉案人数多,行为的完成往往需要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配合,案情复杂 而难于查处,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对执政党和政府威信损害更重。它常常堂而皇之地游走在大庭广众之中,通过集体行动披上 合法的外衣而打上了取之有道的商标。

  概括而言,集体腐败当下的表现形式有几种:一是集体贪污。有的以“集体研究”的名义侵吞、盗取、截留国家财产 。2003年12月,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领导班子5名主要成员因集体私分657万元建设资金锒铛入狱。在私分建设 资金的过程中,领导班子的这5名主要成员集体作出决定,给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集体滥用公权,私设小金库。主要表现在少数行政执法单位集体乱作为、不作为和缓作为。2000年前后,河 北8县交警部门为了“创收”,与驾照贩子相互勾结,滥发假证照达11万个之多。其中仅武强县交警大队就非法获利近35 0万元,除分两次上缴衡水市交警大队133万元外,其余200多万元全部存入本单位“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问题的 严重性在于,武强县交警大队违法异地办证是在单位的一次全体大会上决定的,没有任何人表示反对,当时的会议记录上包括 原队长在内的10名干部摁下了手印,留下了“一致同意办理外地牌证,大家共同承担责任”的“攻守协议”。

  三是集体谋私。利用特权违规谋取小团体利益,这往往是集体权力利益化最赤裸的表现。前不久,媒体披露了广西柳 州市领导集体购买高档住宅案,该市四套领导班子在临江和靠近新建行政办公楼不远处,超标准修建26套两家一栋的联体别 墅,以市场二分之一的售价购为己有。从表象上看,房子取得的所有权合理合法,但不难分析,为了使领导少花钱、开发商不 亏本,不知在地价、税收减免上做了多少文章。

  四是集体行贿。以集体名义收受和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行贿。逢年过节,一些单位甚至列 出专用资金,用于跑关系、联络感情。原吉林省委副秘书长、白山市委书记王纯因腐败锒铛入狱,他自称家庭财产中有18万 元是各类“奖金”收入。而这些所谓的“奖金”中,真正符合规定的只有省政府发给他的2000元。这些变相的“奖金”体 现的是“集体腐败”。在王纯腐败案中,共牵扯了110多名送礼行贿者,其中很多是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 ,并以单位的名义堂而皇之地把钱送出去的。

  就是“一把手”腐败

  在近几年查处的干部腐败犯罪案件中,关联犯罪的规模越来越大。这些“串联”的腐败分子,一般都存在集体安全心 理。相关利益部门往往结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集团,或称之为“圈子”,圈内之人对“圈子”有一种安全依存心理,认为只 要大家相互保护,同舟共济,上不怕组织调查,下不怕百姓举报。“圈子”有大有小,层次有高有低,一旦“圈子”中有人出 事,其他人则纷纷予以保护,或把风险减到最低限度。

  消极从众、随波逐流是引发腐败较为普遍的心理。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处在中层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在集体腐败过 程中,已经意识到腐败的危险性,主观上并不想参与,但因种种利害关系,包括担心班子其他成员对自己不信任,只好同流合 污。也有一些领导干部认为,现在的腐败是普遍性的,“大家都在捞,自己不捞白不捞”。由于上下左右效法模仿,由小错不 断发展到铸成大错,走向腐败的深渊。

  除了上述的心理因素之外,集体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还在于体制问题。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不可能在短时期 内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不可 能在短时期内完善,客观上形成了腐败滋生的条件。

  更为关键的是,大凡集体腐败,一般都有“一把手”或高官的参与和操纵。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一把 手”掌握很大一部分权力,因此,监督“一把手”的权力,是反腐败的重要任务。客观地讲,在反腐败斗争中,对“一把手” 的权力监督采取了许多措施,形成了名目繁多的监督方式,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监督机制。但是,监督效果并不理想,“一把手 ”的权力始终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是监督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滋生集体腐败的体制原因。

  从本质上说,一个地区或部门的“集体腐败”,“一把手”都起了关键作用,甚至可以说,集体腐败,其实就是“一 把手”腐败。如果“一把手”坐得正,就没有“集体腐败”的土壤。

  打造全社会的监督网络体系

  所以,要预防集体腐败,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对“一把手”的监督,要变“人治” 为“法治”,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程监督,变主要靠自我监督为主要靠制度和 法规进行有效约束。要努力做到“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尽量减少和消除干 部监督中存在的“真空地带”和“盲区”,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法律武器对集体腐败行为具有相当大的震慑力,因而要建立法律预防机制,从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各个层次,制定 法律预防手段。通过实行惩罚腐败制度、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与薪金制度相结合的公积金制度、官员 引咎辞职等制度,建立严密的监控权力网络,对腐败分子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

  对于公务员收入,坚决实行透明化制度,逐步消除灰色收入。依法启动“单位犯罪”程序,追究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有集体腐败行为、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改组或者解散。

  此外,还要发动全社会公民,对集体腐败行为进行谴责和举报,即建立一个全面的社会监督机制,对公共权力进行全 方位的监督。只有打造一个全社会的监督网络体系,集体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作者系浙江省纪委法规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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