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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诉讼第一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2日14:30  民主与法制时报

  □特约撰稿 欧碧兰

  “小标的”事件

  陈林(化名)没有想到,自己会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诉讼第一案的当事人。作为一件具有法律标本意义事件的当事人,陈林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成为一种必然。

  但到目前为止,陈林一直是一个隐形人,甚至包括他的代理律师,也没有直接见过面。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陈林是第一个以内幕交易为由,找他担任代理律师的当事人。经过多次电话交流和法律文书的往返传递,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由此成为中国首例内幕交易追罪事件的两个重要人物。

  宋一欣回忆,今年年初,他在国内一些证券媒体发表文章,就内幕交易起诉事宜发表相关文章。宋一欣的这些文稿,引起了广州股民陈林的注意。今年1月上旬,陈林主动打电话给宋一欣,表达了委托其代理诉讼的意图。

  陈林要求宋一欣代理的案件,起因于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一份公告。

  这份公告显示,2007年5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副总经理陈建良涉嫌内幕交易一案作出处罚:罚款20万元,市场禁入5年。理由是,“陈建良在知悉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账户在2004年6月买入卖出天山股份股票”。

  证监会的通报指出,陈建良在敏感期内(亦即掌握内幕消息的时间内),“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陈林在看到证监会的这份通告后发现,自己正是在陈建良进行上述内幕交易期间,参与买卖天山股份(000877,1999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并在此期间形成了9383.68元(包括投资差额、印花税、佣金及利息)投资损失。

  在得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内幕交易导致投资损失的案件这一信息后,陈林开始与宋一欣频繁接触,并最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这是一个小标的事件,但是意义重大。”宋一欣说,该案是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最髙人民法院允许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该案的立案审理,对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参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对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具有现实意义。”

  宋一欣回忆,在接到陈林签完的委托手续后,他即于1月下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南京中院收案后,进行了审查并向上级法院作了请示,于6月底,通知我可以交费立案了。”宋一欣说。

  7月初,宋一欣代理陈林交纳了诉讼费。8月6日,收到南京中院的《开庭通知》。

  “破冰”之举

  在我国近20年的证券发展史上,股民因非自身原因导致投资损失而走上维权之路者,屡有所闻。但在陈林以前,尚未有人以内幕交易为由,提起过诉讼,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在此之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在很长时间内,被列入“暂时不予受理”的范畴,制度性障碍让很多投资者望而却步。

  根据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类,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受理的证券侵权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只局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则“暂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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