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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案”上演升级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2日14:30  民主与法制时报

  戏剧性变化

  2008年9月3日下午4时,是陈林诉陈建良案原定的证据交换时间。宋一欣打电话给南京中院的法官说:“我今天不来了,明天开庭我来。”宋一欣的解释是,证据交换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环节,为慎重起见,一般是分开进行的。

  据当地媒体报道,南京中院此前拒绝了媒体参与旁听和采访。9月4日上午开庭时,除相关人员外,到场的仅有相关主管部门的人员。

  事后,宋一欣在自己的博客中,对当时开庭的情况作了描述。

  “上午9时,广州股民陈林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准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院开庭,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人、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高学文律师(主任:范凯洲)均未出庭,故合议庭宣布,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该案完成全部庭审程序。”

  令人意外的是,广受媒体关注的“第一案”,却在最关键的时刻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首案当事人陈林委托被告代理人,在3日下午4时30分,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

  宋一欣注意到,这份由陈林于8月15日签字的《撤诉申请》上面写道:“本人陈林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

  宋一欣说,法庭是在完成法庭调查的环节后,向他出示《撤诉申请》的。法庭要求宋一欣核实,(《撤诉申请》)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见。“你提出申请,法院审查核实。”宋一欣说,法庭没有说已经准予撤诉。

  “我听到这个事情后,感到非常震惊。”宋一欣说,他当即向法庭递交了一张写有其意见的纸条,对陈林的撤诉提出强烈质疑,理由有三:

  其一,撤诉申请是由被告代理人提交的,这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合法性存疑,而且提交该撤诉申请的提交人的资格也存疑。

  其二,根据原告和原告代理人在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双方之间是风险代理关系,原告代理人在本案中是利益攸关方,而且原告向原告代理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原告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与被告和解,并规定了合同期限、违约赔偿责任、变更合同条件等内容。原告的这一撤诉行为,是原告的违约行为、无效行为,是原告在未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签署的侵犯原告代理人权益的背信违约文件。

  其三,原告和被告私下和解的行为发生在原告对原告代理人有效委托期间,而这一期间,原告代理人并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合议庭经商量后,要求原告代理人尽快向原告求证该撤诉申请是否是原告陈林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及时回复法院。”从南京回到上海后,宋一欣即将有关材料寄往广州陈林处。

  9月16日,双方律师进行了第一次协商,19日,进行第二次协商。协商中,宋一欣提出可以同意撤诉,但之前必须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但被告代理人认为补偿条款必须绝对保密,这次协商无果而终。

  6天后的9月25日,南京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陈林撤诉。

  9月28日,陈林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天上午,即到宋一欣委托的广州刘律师处,递交了《致歉函》,对没有与代理律师商量就作出撤诉处理表示真诚道歉,并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而宋律师也转交了不再起诉陈林合同纠纷的《承诺函》与发票。

  “首案”上演升级版

  2008年9月11日,宋一欣将一份《律师组团征集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委托代理》的博文,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

  在这篇博文中,宋一欣表示,联合征集诉讼代理的目的是“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推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律师业务的发展,打击证券市场中屡禁不绝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现象”。

  目前,宋一欣已联合上海、北京、广东、安徽、江苏等五家律师事务所共7名律师,倡议并联合组成“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维权律师团”。

  “这个案子的时效到明年5月15日,在此之前,我们联合向全国征集诉讼委托代理,组团起诉。”宋一欣说,征集名额暂定100人。

  “凡是在2004年6月21-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宋一欣说,我们将代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前往南京中院向被告陈建良主张权利。“鉴于上市公司天山股份并非内幕交易行为人,故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不应将其列为被告。”

  从目前情况来看,陈林案的和解结果,并没有妨碍宋一欣将内幕交易案继续做下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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