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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于2007年4月作出正式行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2日14:30  民主与法制时报

  熟悉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的人知道,“暂时不予受理”并非无的放矢,其历史溯源可以到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布的一个通知,这个名为《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规定:“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

  最高院对此的解释是,当时,“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员素质有局限,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

  一年后的2002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再次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这两个文件,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被普遍解读为法院系统对上述“暂不受理”的一种突破。

  一些地方法院开始审慎地受理了一些涉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案件,但对内幕交易赔偿的相关案件,直到2005年才迎来了突破性的转机。这一年,新《证券法》实施,业内人士注意到,新《证券法》已允许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最高院也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两种案由。这些都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内幕交易进入司法程序的正式地位。

  2007年,证监会颁布并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最高院也启动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但对于无数深受内幕交易之害的投资者来说,契机发生在2007年5月30日。

  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上发表讲话。奚晓明对与会者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专业人士指出,奚晓明在这里提到的前置程序,是指监管机关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只有某一只股票在某一段时期,由证监会确证出现了内幕交易,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前置程序才算确立。”这位专业人士说。

  前述陈建良案,证监会已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正式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它已经满足了相关立案条件”。

  陈林诉陈建良案,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它也因此成为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例内幕交易维权案件。

  宋一欣说:“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根据《证券法》,监管机关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就成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前置程序文件,此点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是一致的。在该案中,被告陈建良就是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而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刑法》提起公诉,予以刑事制裁,如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的当事人就已被法院判刑。”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以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有13起,包括陈建良案、王黎敏案、唐建案、潘海深案等,被相关法院刑事制裁的有4起,包括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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