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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六世》-受诅咒的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3日09:54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被诅咒的行当

  莎士比亚的剧作描写了当时社会的众多人物形象,从国王到平民,从富豪到乞丐,却只有一个跑龙套的律师角色(《 亨利六世》上部)。而在他的很多剧作台词里却有很多嘲讽挖苦律师的内容,最刻薄的要算是《亨利六世》中部里借着造反的 工匠首领的话语,诅咒第一要杀的是律师。

  《亨利六世》分为上、中、下三部,中部描写了亨利六世统治时期,在1450年,伦敦爆发了凯德领导下的伦敦手 工业工人起义。第四幕第二场是工匠造反的场景:

  (屠户)狄克:“第一件该做的事,是把所有的律师全都杀光。”

  杰克·凯德:“对,这是我一定要做到的。他们把无辜的小羊宰了,用它的皮做成羊皮纸,这是多么岂有此理?在羊 皮纸上乱七八糟地写上一大堆字,就能把一个人害得走投无路,那又是多么混账?人家说,蜜蜂能刺人,我可要说,刺人的是 蜂蜡,因为我只要用蜂蜡在文件上打一个指印,我就再也不属于我自己了。”

  同样,在名剧《哈姆雷特》里,莎士比亚借着主人公哈姆雷特之口对于死去的律师也来一番嘲讽。

  在其他的剧作中,莎士比亚也有不少对于律师的消极评价。比如《驯悍记》第一幕第二场一句台词说:“我们应该像 法庭上打官司的律师,在竞争的时候是冤家对头,在吃吃喝喝的时候还是像好朋友一样。”有点讽刺律师的没心没肺。

  在《罗密欧与朱丽叶》第一幕第四场借着茂丘西奥对于“春梦婆”的描述,说这个使人做梦的精灵,“经过律师们的 手指,他们就会在梦里伸手讨讼费”。在《李尔王》的第一幕第三场,借着弄臣的话:“那么正像拿不到讼费的律师一样,我 的话都白说了。”这又是在讽刺律师的贪心了。

  总之,莎士比亚戏剧中对于律师的消极表述占了主导地位。相比之下,时代远早于莎士比亚的英国诗人乔叟,在他的 名著《坎特伯雷故事集》里,专门安排了一个律师的角色,在介绍这个角色出场的时候,乔叟说这是“一个杰出人物,审慎、 聪明,常常参加法学的讨论。他很贤明,能取得人人的推崇——只是从表面上看来,他是这样一个人”。总的来说,乔叟对律 师的态度要比莎士比亚平和得多。

  早熟又早夭的中国律师业

  说起来也许读者会不相信,如果说律师主要的业务是帮人打官司的话,世界上最早出现律师行当的地方或许是中国。 因为根据《吕氏春秋》一书的说法,春秋时郑国曾有个叫邓析的人,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一条 裤子作为报酬,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委托人想打赢官司他就有办法让他赢,想让人罪名成立他也有办法使人身败名 裂。弄得郑国“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郑国的执政大夫子产于是就把邓析杀了,这样一来,郑国“民心乃服,是非乃 定,法律乃行”。

  如果《吕氏春秋》所说确实,那么子产是在公元前543年执政的,死于公元前522年,邓析的活动和被处死就应 该是在这一期间。当时在世界的另一边,欧洲的雅典城邦里,还没有像邓析这样接受报酬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当时的罗马还 没有公布成文法,也谈不上有这样靠帮人打官司的行当。所以邓析可以算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位开业律师。

  中国律师出现虽早,可是被禁止的时间也早。战国时期占了上风的法家理论强调法律要公开,认为这样可以使官吏不 能欺负百姓,老百姓知道法律,可以因为害怕而躲避犯罪。百姓见了违法的事要立即揭发,自己犯了法要赶紧认罪,不得反复 争辩,烦扰官司。而儒家以为争讼本身是件不值得提倡的事,帮助别人为蝇头小利争论不休,是毒化人们的善良天性,必须要 予以严惩。因此在大多数问题上都要针锋相对的儒家和法家,在禁止邓析之流方面的意见却高度统一。

  后世的统治者仍然继续着这一思路,严格禁止人们从事邓析那样的业务,把这一行当称之为“讼师”,或者叫做“讼 棍”、“哗徒”,立法严禁。凡是诉讼活动都必须当事人自行进行诉讼活动,不得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除了妇女、老幼、现任 或退休官员及士大夫,可以由家人代为出庭应诉,其他人一律都要亲自出庭。

  尽管法律如此严禁,可是民间诉讼活动总是需要有人帮助,即使不能代为出庭诉讼、辩论,出庭时如何讲话、如何提 供证据总还是需要有人指点。所以这一行当还是禁止不了,官府的禁令只不过是把这个行当变成了一种“地下行业”而已。在 民间从事诉讼指导的讼师,有不少人是正直的人士,尽力为委托人服务,“受人钱财,与人消灾”,为人们提供必要的法律诉 讼知识,颇有律师的作用,但没有律师的地位。

  由于讼师的名声太臭,到了近代,为了引进西方的法律,在翻译西文中lawyer一词时,学者们还是动了脑筋的 。日本当初引进西方法律时,把律师翻译为“代言人”,后来又改为“辩护士”。这个译法没有被中国的学者沿用。照理说, 律师是替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翻译成讼师并不错,可为了避免讼师这个恶名声,就想出了“律师”这个词。据笔者所见,成 书于1879年的薛福成《筹洋刍议》,较早采用了“律师”一词,建议聘请外国律师,“参用中西律例”,来和列强推论废 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改良思想家陈虬在他1892年出版的《治平通议》一书中建议设立律师制度,制订律师条例,以律师驱 逐原来的讼师。由此律师一词被普遍接受。清末起草的民刑诉讼律草案中设定了律师的制度,民国成立后的不久就公布了第一 部律师法规。这样在历史上第一个开业律师被杀2500多年后,中国才有了正式的律师。

  欧洲古代的律师业

  欧洲的律师出现虽晚于中国,不过一开始就是一项传统的、有身份的、体面人的职业。古希腊城邦里,法院大多是由 公民组成的集体审判制,公民直接起诉应诉,还没有律师行业的需求。而古罗马共和国在猛烈地扩大了统治区域后,罗马的法 律及法官要应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各地的人们也不熟悉罗马的法律,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服务行业。到了公元前1世纪的时候, 古罗马就出现了律师这一行当。罗马帝国时代,律师已是罗马帝国统治下的环地中海地区最有声望的职业。律师要经过学习才 能取得资格,要加入专门的团体才可以开业。不过当时的律师主要是作为法学专家被请到法庭来发表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起 草符合罗马法规定的各类法律文书。

  罗马帝国灭亡后,各蛮族王国开始时都是以部族的习惯法处置纠纷,在部族会议解决纠纷时,当事人依靠发誓诅咒、 神明裁判甚至是决斗来直观地决定诉讼的胜负,没有法律专业服务的需求。但是当时遍布各地的基督教会仍然保留了一些罗马 时代的法律诉讼习惯,在需要教会处理的纠纷(诸如教徒的婚姻、继承以及修道会等),还是需要作出拉丁文的法律文书,需 要有专门的法律服务。

  到了11世纪,欧洲的经济迅速得到恢复,而当时并存的不同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部族习惯法、国王发布的法令、 领主的法令、独立城市的法律、商人之间的习惯法等),王公及城市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和正在兴起的商品经济生活、互通 有无的市场发生很大冲突,需要有法律服务来帮助克服。而正好在这时,东罗马帝国时期编纂的法典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 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传播到了西欧,罗马法成为能够协调众多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在 新出现的大学里,罗马法成为重要的学习科目。学生们来到大学付出学费,聘请教授为自己讲授罗马法,得到一张文凭,就可 以到教会、王公、城市贵族、大商人等有权有势的人手下服务,为他们提供法律知识,或者担任法官,或者充当律师。

  13世纪西西里王国制定的《奥古斯都法典》有关律师的规定可以作为这一时期的典型。该法典的第84条规定出庭 律师(advocates)应该得到批准后从业。

  莎士比亚时代的英国律师

  在公元9世纪时,英国本土的盎格鲁-撒克逊王朝已经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当时叫做forespeca,是帮 助调解纠纷的中间人。后来出现了在法庭上帮助辩护的narrator。在诺曼人入主英国后,形成英国普通法体系,这是 一种极端拘泥程序的法律,每一种诉讼都要以一种特定的令状开始,这种令状是以国王名义发布的书面命令,责令被告到法庭 应诉。选择令状错误,就无法进行诉讼程序。这种令状最多时竟有76种之多,当事人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无法开始诉 讼。律师服务因此出现很大的市场。

  到12世纪中叶,英国的律师业已具规模,有了法律辩护人(narrator)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 )的区别。前者是作为法律专家在法庭上提供法律意见的人,并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全权代理当事人诉讼行为的 代理人。以后进一步专业化,合称为出庭律师(barrister)。

  1275年,爱德华一世公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规定律师如有欺诈或共谋罪行,要监禁一年零一天。也是 在这位国王统治期间,开始从律师中任命法官。后来成为惯例,法官一般总是从资深律师中遴选。随之律师职业成为中小贵族 、骑士子弟提升社会等级的主要途径,很多人开始跟随律师和法官学习法律、学习诉讼知识,号为“法律学徒”。到15世纪 在伦敦形成了四大学院,学生在这些学院学习7年以上,才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另外,为了给众多的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又 出现了专门帮助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的事务律师(solicitor)。

  到了莎士比亚时代,英国律师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职业集团。莎士比亚的批评当然只是一面之词,恰恰说明律师当 时在欧洲社会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只是人们既要依靠律师的服务,又觉得复杂的法律使人不知深浅、全靠律师摆 布,因此总怀疑律师在故弄玄虚。莎士比亚对律师的消极评论,或许是民间这种疑虑的反映吧。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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