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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算个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3日10:05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李秀平

  在编剧眼里,合同是作品的护身符。他们在转让剧本拍摄权或接受委托创作剧本时,都会与制片方签订合同。

  但是,因为制片方是强势一方,合同的约定往往约束不了他们的行为。

  最后一笔稿酬

  前文写到的王浙滨、张雅文、李东东3人打的官司,都与“最后一笔稿酬”有关。

  编剧拿不到“最后一笔稿酬”,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现象。

  据了解,在合同中,制片方给付稿酬都会分三步走:交付初稿时付一部分(一般在30%左右),交付修改稿时付一部分(约50%左右),剧本投入拍摄时付一部分(一般为20%)。

  用王浙滨的话说,一般开始合作时,双方的感情都比较好,第一笔和第二笔稿酬,编剧一般拿得都比较顺利。但是,因为双方在修改稿件方面意见分歧、制片方资金的透支等因素,很少有编剧能顺利拿到最后那笔稿酬。

  在现实中,编剧如果想拿到这笔“尾款”,就得冒着因得罪制片方(特别是电视台)而被封杀的危险去打官司。

  “我现在也写东西,但得用笔名了。”一位通过打官司从某电视台讨回一笔稿酬的编剧告诉本刊记者。

  乙方审阅被指霸王条款

  “本子(剧本)不好”,这四个看似平常的字眼,足以令所有编剧不寒而栗。“本子不好”,就像悬在编剧头顶的一把剑,而只有制片方才知道它什么时候会落下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编剧和制片方在“剧本质量”问题上矛盾尖锐。在每场纠纷中,制片方都用“本子不好”这把矛指向对手。

  在《金婚》制片方眼里,李东东的“本子不好”;在《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的制片方眼里,张雅文的“本子不好”;《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的制片方在法庭上也告诉法官,王浙滨的“本子不好”;王喜凤的《西沟故事》变为《天之脊》,也是因为制片方认为“本子不好”……

  在编剧看来,问题的产生和几乎每个合同里都有的一个“霸王条款”有关。这一条款是:“剧本必须由乙方审阅通过。”

  事实上,在编剧眼里,剧本作为“孩子”是自家的好,而制片方并不会认同每个孩子。问题在于,如果说制片方委托编剧写剧本,完工后“本子不好”情有可原,编剧拿已成型的剧本与制片方签约,合作一段之后再说“本子不好”,就有借口之嫌。

  《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的合同中,有“甲方创作的剧本在乙方全部认可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则为定稿……”的内容。双方的纠纷闹上法庭后,在制片方强调“本子不好”的问题时,法官在判决书里写下了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全部认可系主观标准,而剧本具有特殊性,即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标准。因此,在是否完成剧本要求的标准上不应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好恶,应当采取客观标准,按照符合合同目的来解释,即符合电视剧拍摄的标准。

  丈量“本子”好坏,需要一根准绳。尊重合同意识的普遍养成,才是化解纠纷的根本。

  宋鱼水访谈录

  许多编剧认为,编剧著作权的问题首先是个道德问题,其次才是法律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不少相关案件,其中一些案件由庭长宋鱼水经办。为此,记者采访了这位著名法官。

  《法律与生活》:与电视剧本有关的违约和侵权案件很多,未诉诸法律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在您看来,此类问题产生的根源何在?

  宋鱼水:拍摄电视剧已成为我国比较热门的一个产业,一般而言,经济越活跃的区域纠纷越多。

  法律是经济最大的需求,当更多的人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文化建设中时,既没有做好经济风险的准备,也没有做好法律理性分析的准备,经营时容易出问题,出问题后不容易自行协商解决。

  文化产业毕竟是精神产品,对文化产品的验收比较复杂,对文化产品的管理也是行政管理和市场运作并行,这一切都会使当事人难以应对矛盾。

  《法律与生活》:有的当事人认为,此类问题的产生,从立法角度看是《著作权法》没有明令保护原创;从执法的角度看,有些案件受害者获得保护的力度偏小。您如何看待相关问题?

  宋鱼水:作为法律人,还是应努力打造一个融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为一体的健康的文化市场环境。如果有可能,立法对发展领域里的问题应加大研究力度,使经济在形成的初期就有一个健康有序的规则,法律毕竟受制于经济,经济模式一旦形成,矫正是非常困难的。

  作为一名司法裁判者,最重要的是坚守立法的精神,补充立法的不足。

  对参与文化市场的主体以及关注这个市场的媒体而言,我觉得更重要的是寻找一种适合合作和发展的商业理念,如果从这个角度想,我们积累经验、解决问题才有可能。在这个阶段,市场主体之间的包容性、诚信度都非常重要。

  《法律与生活》:作为一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著名法官,您对此类案件的趋势做何判断?对电视剧制作方、剧本原作者、剧本改编者三方有何建议?

  宋鱼水: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人们对文化产品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参与文化产业的经营者也会越来越多。制片人、编剧原作者、改编者在一段时间的摸索中,一定会找到比较适合的合作方式和优秀剧本的形成模式。

  我的建议是,相互尊重各自的劳动,尽量用促进剧本拍摄的方法解决存在的争议问题。电视剧有投入,因此,对收益的需求也非常大,只有有了收益,各方才会没有损失,才会更有实力继续创作作品。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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