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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况可拒付的士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5日07:27  台海网

  台海网10月15日讯 (海都报记者薛辉)今后,遇到醉汉打的,出租车司机可以说“不”;司机绕路,乘客可以不付打车钱……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你对《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在2008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直接寄送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提出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网址:www.fjfzb.gov.cn,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车辆过户主管部门要“点头”

  

  由于私下交易,不少地方的出租车牌照热炒,有的甚至炒到六七十万元,这种现象今后有望得到控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出租汽车客运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总量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者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者过户、车辆更新的,必须到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驾驶员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另外,出租汽车应当在所在车籍地区域范围内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可以往返于本车籍地与外地区之间。车籍地区域经营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出租汽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禁止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机动车用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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