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刁难欺骗乘客 一次罚200元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骗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的哥”出现以下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200元:不按规定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将出租汽车交给无服务监督卡、被暂扣服务监督卡的人员驾驶营运;待租时无正当理由拒载;营运途中甩客、盘客、无故绕行;不使用或者不出具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他行为等。
出租汽车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地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机动车用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