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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一个环保干部的“大胆想法”,使福建破解环保执法难“走出全国第一步”,这部地方法规是如何诞生的?当年的参与者回忆艰难过程
本报记者侯希辰王浩志文/图
2002年,《人民日报》刊发了一条简短的消息:“福建省将从5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在全国省一级环保地方立法中首次赋予环保部门行使强制执法手段的权力。”文字虽短,但立即在国内环保部门、有关人士间引起轰动。
“当时,环境保护遇到最大的困难,就是环保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执法权,现场没法执法,只能等有执法权的部门赶来。对此,大家叫苦不迭,可国家没有相关法规,各地都持观望态度。此时,福建当了最先吃‘螃蟹’的那个人。”多年后,一名环保专家这样感叹道。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后,我省随后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规,让福建的青山更青水更绿。究竟是什么造就了这样一部具有超前意识的地方性法规?近日,记者采访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的参与者之一、时任省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现任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业务处处长的阮学智。
“《条例》修订的人员提出一个大胆的想法,能不能赋予环保部门行使强制执法手段的权力,但立即引来各方不同的声音”
“那时,我自己就是环保执法人员,深深体会到由于缺乏执法强制手段和措施,对一些违法行为无法予以有效制止时的无奈。”阮学智说,《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是1995年7月5日制定的,那时我国正处于“两个根本转变”的初始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及其观念的影响,体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阮学智说,“白色污染”、城市垃圾、机动车尾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在当时并不突出,流域性的污染事故也较少发生,因此原来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已经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加上我省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一些做法和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规范,所以省环保、立法部门就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展《条例》的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开始时,他们会经常请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群众开座谈会。“每次开会都会听到相同的抱怨,说环保部门怎么就治不了环境问题。比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卡拉OK深夜放声高歌等,群众说打电话向环保部门投诉了,可环保执法人员来了却只能劝阻地说几句,人一走,噪音马上又开始。环保执法人员也抱怨,法律法规没有授予他们暂扣、封存施工工具的权力,他们赶到现场只能靠劝导。”阮学智说,听到这些抱怨,他们只能是苦笑,因为自己在平时执法过程中也遇到类似的尴尬。
于是,《条例》修订的人员提出一个大胆的想法,能不能赋予环保部门行使强制执法手段的权力,但立即引来各方不同的声音。
“当时国家、省一级法规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就有人提出,作为福建省的地方立法,有没有权限做出这样的规定,有的人认为强制执法手段究竟能不能解决问题等等。”阮学智说,那时,他们的压力确实很大。他们只能一次次地到基层调查、召开座谈会,了解各方面对《条例》修订的意见、建议,“大家支持的声音,坚定了我们的想法”。
“没有强制手段是解决不了污染问题的,但要限制在急、危两个方面”
为了能在《条例》修订中明确环保部门是否有权力行使强制执法手段,时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委员的陈光普,带队到当时环保执法实施较好的广东、江苏、上海调研。回来后,他表示,赋予环保部门行使强制执法手段的权力的条款要坚持写下去,没有强制手段是解决不了污染问题的,但要限制在急、危两个方面。同时,不少法学专家认为,地方立法有权力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执法权,从法理上解决了权限之争。
阮学智说,《条例》修订案中最终写下县以上环保执法部门查处“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非法收储、处理放射性废物”以及“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时,可以暂扣、封存产生污染的物品、设施。“《条例》修订中,还有不少新的观点,比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为建设生态省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基础,这在全国也是非常早提出的。”阮学智说,当时他们结合我省主要环境问题,针对性地做出了有关规定。
阮学智印象特别深的是2000年1月,三明市区至沙溪口电站大坝以上的近百公里沙溪河段发生大量死鱼事件,直到春节过后才上报到省里,2月初,省政府组织环保、水产等部门赴当地进行调查。“我们都到现场进行过调查,发现事故暴露出在应急报告、处理方面存在问题,接着是2000年10月,上杭紫金山矿区氰化钠泄漏事件,也发现类似的问题。”阮学智说,修订中就特别对发生事故单位、个人以及环保部门的职责、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程序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任何一部法规的出台,背后都是大量、繁琐的调查、论证、讨论”
“任何一部法规的出台,背后都是大量、繁琐的调查、论证、讨论。”阮学智说,《条例》修订的过程也是如此。记者拿到一份2001年9月18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的记录,上面写着“大多数委员认为,草案中条款所涉及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国家或省正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重复交叉的,以及实践中不好操作的条款建议予以删除。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对重大经济发展政策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许多委员指出,环境保护除污染防治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生态问题,应当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建议在环境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增加“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并相应地增加有关内容,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加强资源开发区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物种丰富、生物多样的生态良好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
一些委员还结合福建制鞋业含苯废气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医疗垃圾污染严重等情况,建议制定更严格的规定,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含苯废气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未安装净化装置及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制鞋企业禁止使用含苯胶”等,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近5年的准备、起草、论证,《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终于在2002年1月20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并于当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