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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和顺煤运公司设煤炭交易关卡年入数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5:13  中国青年报
山西和顺煤运公司设煤炭交易关卡年入数千万
载煤车正在通过松烟卡的磅房 本报记者王国强摄

山西和顺煤运公司设煤炭交易关卡年入数千万
国家级重点扶贫开发县里最豪华的办公楼 本报记者 王国强摄

  本报记者 王国强

  山西省和顺县位于太行山巅,属于国家级重点扶贫开发县。当地煤炭储藏丰富,从这里拉一车煤出省,要经过两道由同一家公司设立的关卡。第一道是位于松烟镇的“和顺县松烟煤焦销售站”,被当地人称作“松烟卡”。让人难以想象的是,就在这处不起眼的验票卡中,竟包含着一项巨大的资金来源。

  双向合同中的差价

  “过松烟卡,要有‘煤炭提货单''(下称提货单)。”10月19日,和顺县某煤炭企业负责人透露,要拿到“提货单”,需要先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中分公司和顺县公司(下称“县煤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

  “比如河北一个客户要买我的煤。客户打款给我,我发货过去,这就可以了吧?但是,这样的话,车是过不了松烟卡的,因为你没有‘提货单''。”

  该负责人说,谈好交易后,要让用煤客户赶到和顺县,双方一起去县煤运公司,由该企业与县煤运公司签一份合同,县煤运公司与用煤客户再签一份合同。同时签了这两份合同,该企业才能领到“提货单”。

  据了解,“提货单”一本25份,每份5联,每辆车通过松烟卡需要一份5联除存根外的3联。与煤运公司签合同后,就可以按平均每车可载30吨煤等标准,领取相当于交易总量的“提货单”。

  9月5日,该负责人管理的这家煤炭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中,交易数量是5000吨。在该煤炭企业和县煤运公司签的“煤炭采购合同”上,出卖人是该企业,收货人是县煤运公司,其中“含增值税基价”一项为425元/吨。在县煤运公司和客户签的另一份格式相同的合同上,出卖人为县煤运公司,收货人是用煤客户,其中“含增值税基价”一项是450元/吨。合同中的“含增值税基价”就是交易煤价。

  在这份双向合同间,出现25元的差价。上述合同交易数量是5000吨,这项差价总额是12.5万元。

  该负责人说,12.5万元就是这批煤通过松烟卡的代价,也就是“提货单”的“价钱”。从今年1月到10月,该企业共通过公路外运煤炭大约30万吨,都按每吨25元的差价计算,为过这道卡,该企业已付出700多万元。

  10月19日,记者在和顺县又采访了多位煤炭企业负责人,他们均承认差价的存在,并纷纷表示出抵触情绪,但为拿到“提货单”,又不得不这样做,而且多数人不清楚县煤运公司这种做法的依据是什么。

  调查中记者发现,对于不同的煤企,双向合同中的差价并不相同。据接受记者采访的几家煤企负责人透露,这一差价一般在10元至30元之间。一家年产量在10万吨左右的小煤企,最近一年多来,这部分差价已累计达200多万元,该企业负责人表示,这个数字占企业利润中相当大的一部分。”

  在接受采访的煤企中,凤台一缘煤业有限公司享受的差价较低,为12元左右。

  “这是我吵架吵来的”,该公司董事长陈来贵说。陈来贵是县人大代表,在两个月前的一次会议中,他当着县领导的面,指责县煤运公司的做法违背市场规律,随意攫取煤炭生产企业的利润,增加了用煤客户的成本。

  据陈来贵说,这次“吵架”后,县煤运公司主动找到他,表示可以每吨12元的“优惠价拿到提货单”。

  得到“优惠”的陈来贵并未因此而高兴,他透露已经准备材料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12元也不合理,1分钱都不该收”。陈来贵说,他得到的“优惠”恰恰能证明这种收费的不合理。

  差价中的差价

  那么,在双向合同之间制造差价,县煤运公司的依据又是什么呢?10月20日,记者来到县煤运公司,负责接待的一名工作人员称公司总经理樊瑞丰正在外地调研,近日不能回来,副总经理郜利宏接受了采访。

  对于强制当地煤炭企业必须经过县煤运公司才能进行交易的做法,郜利宏称其依据是山西省政府2007年94次常务会议,和山西省经济委员会2008年314号文件,收取差价的标准是山西省物价局2007年252号文件。

  经记者查阅,山西省经济委员会2008年314号文件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运销宏观调控的通知》。这份“通知”的印发时间是2008年6月19日。通知说,为抑制和打击无序经营、哄抬煤价、现金交易、偷漏税费、超能力生产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煤炭公路销售的管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对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中外合资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的煤炭实施双向合同、统一经销政策,统一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及所属市、县公司与省外用户和煤矿分别签订公路煤炭购销合同,凡未与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及所属市、县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煤炭,不得通过公路出省销售。

  不过有和顺县政府官员认为,这份通知出台时间,是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奥运会开幕前,这段时间正是我国电煤最紧张的时期,这是特殊时期的政策。

  此外,我国《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而山西省2007年94次常务会议于2007年年初举行。据透露,这次会议认为,山西省煤运公司随着政策调整、职能转变和市场变化,沿袭多年的传统企业制度和运行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亟待改制重组。其主题是要让煤运公司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而非鼓励企业去收费。

  其所称的“差价依据”———山西省物价局2007年252号文件,是一份《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通知》。通知说,全省煤运系统整顿和规范后的收费政策中,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对铁路运输和公路外运煤炭收取2.5%的运销服务费;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1.5%的管理费。

  通知说,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政策延续到2009年8月底。

  然而,即使按这个标准计算,所收费用与实际中的差价也有不小的出入。如前述合同中,煤炭企业与县煤运公司的约定煤价是425元/吨,县煤运公司与用煤客户的约定煤价为450元/吨,差价为25元,以两者中较高的450元为基数,以4%的比例计算,只有18元,与整个差价仍有7元属于“无依据部分”。

  那么,这些差价的总额,以及差价中的“无依据部分”,县煤运公司收取后如何分配?郜利宏表示一部分会上交上级单位省煤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还会给县里一部分,但具体如何分配,比例是什么,依据什么,他也“不清楚”。

  郜利宏说,煤运公司属于企业而非政府机构,本身并没有权力干涉其他企业间的交易,这一做法是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煤运公司来执行的。

  就此事,和顺县分管煤炭的副县长韩祥书只简单对记者表示煤运公司是执行省里的政策,县里没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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