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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全文)(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17:14  台海网

  八、准用条款

  双方同意客货运包机等相关事宜,准用《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的规定。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与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相互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它单位进行联系。(二)本协议其它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

  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直达航路

  双方同意由两岸航(空)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就建立北线台北与上海飞航(行)情报区直达航路、航(空)管交接程序进行联系并作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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