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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10:12  人民网

  生存权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产生的自然权利。伴随人的出生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 ,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广义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还指一个国 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 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生存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也 包括集体,集体的生存权是个人生存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生命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生命权是生 存权的自然形式,基本生活保障权是生存权的保障方式。生存权的实现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生 存权的思想萌芽和制度雏形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那时即有了惠及鳏寡孤独者的部落习俗。现代意义上的普遍的“生存权”概 念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英国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认为,国家有义务保 护个人的生命不受侵犯。英国洛克(JohnLoke,1632—1704)从自然法出发,抨击了欧洲中世纪封建法对个 体生命的蔑视。在他看来,“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洛克的理论奠定了资产阶级“人权”学说 的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初把生存权作为“法的权利”来论述的是奥地利法学家门格尔(AntonMenge r,1841—1906),他在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一书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 人权群——经济基本权利的基础。1918年苏俄《被压迫被剥削人民权利宣言》继承了历史上全部有益于劳动者的人权立法 经验,从根本上清除了不利于劳动者生存的资本主义基础,成为一部最彻底最典型的生存权法案。1919年《魏玛宪法》确 立了现代意义上的生存权,赋予生存权不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体现人的尊严活下去的权利,标志着 生存权的全面定型化。此后生存权问题在各国宪法中逐渐得到体现。生存权从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从而获得强制力,因 而也成为具有完整法定约束力的关系到所有人的人权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生存权观念也突破了地域界限。《世界人 权宣言》第22条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把过去的市民权延伸到国际公认的生存权。我国学者对生存权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 观点:生存权指人民的生命权和温饱权;生存权指与生存相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与基本生活条件保障 权;生存权指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生存权指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 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生存权指公民要求国家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保障其享有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生存权指弱者受国家 救恤的权利等。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 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生存权的基本方式主要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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