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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的推手还是司法独立的倒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13:43  观察与思考

  -浙江杭州 戚永晔

  真正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在于把自由裁量权规范于条条框框,而是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事后评估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日前在党组扩大会议上表示,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王胜俊认为 目前极少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腐化堕落的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 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11月14日《新京报》)

  自由裁量权是裁判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司法裁定的权力。由于法律条文 是机械的,而犯罪等社会现象却是变化不羁的,所以自由裁量权在任何一种司法体制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它表明法律也应在某 种范围内,承认法官有具体判断和选择的余地。

  但这种司法界通行的做法在近年来却一再遭遇挑战:在胡长清案中,胡因为贪污500万元被判死刑,而有的贪污数 额远超此数的贪官却被判死缓;刘涌案中,刘开始被判缓刑的理由是审讯过程中可能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

  今年下半年,中国法院系统连发大案,原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与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先后因涉嫌经济问 题被中纪委“双规”。联系司法系统里种种被暴露的“不光彩”,有人惊呼:“司法独立和自由裁量并不适合现今中国的司法 环境,推而广之只会是一场司法权力恶性膨胀的灾难,必须对自由裁量权加以明文规范。”(语出“律师之友”网站)

  据报载,1998年以来,某法院刑事审判共审结各类案件1669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2265人,其中适用缓 刑521人,缓刑率竟达23%。如此之高的缓刑比例,说明了判决过程中人为因素有多么严重。因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进行限制、用更加确定和细致的量刑标准来取代原有的模糊的量刑标准,几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不过话说回来,这同时也是一个无奈的选择。法官本是社会公正的象征,如果连法官也不信任,那就得敲响警钟。但 这种不信任的产生却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缺失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体制缺陷产生了道德缺陷。

  但是,如果真的出台类似《量刑指导规则》这样的文件,一再降低审判工作的难度,甚至想把审判工作变成做“算术 题”,以确保答案的统一,那就不是法律了。一点自由裁量权也没有,法官也就不能称之为法官了。这种文件,固然可以防止 个别法官枉法,却给了全体法官偷懒的权利,不仅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建设,同时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利于司法独立的 实现。

  所以,真正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在于把自由裁量权规范于条条框框,而是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事后评估和监督,使其成 为“阳光下的裁量”。事实证明,裁量公开、查审分离、重大裁量集体会办、加大违法裁量追究力度等举措,都是使自由裁量 权回归其本来面目的有效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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