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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园安全由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11:33  法制与新闻

  公益性公园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正受到各地政府的推崇,全国各地的公益性公园近年来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益性 公园因具有开放性和无偿性,在给广大民众送去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给公园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带来了隐患,由此引出一个现 实的问题,那就是——

  江中帆/文

  一群小孩结伴到当地的一座开放式的公益性公园游玩,并私自入河游泳,其中一名小孩不慎溺水死亡。小孩父母便以 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及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公园的管理者告上了法庭。那么,作为公益性公 园的管理者,对在公园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2008年10月23日,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司法角度 对公益性公园管理者的责任给出了答案。该案的判决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公益公园内 孩童游泳溺水死亡

  现年37岁的董学文与31岁的李倩是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开发区的一对普通夫妻。独生子董小明出生于1994 年12月,孩子聪明伶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

  2007年5月19日正好是星期六,董小明没有上学,和同学约定下午出去玩。为此,董小明早早做完作业,匆匆 吃完午饭,便和父母道别,与其他七名同学相约来到江阴临港新城的望江公园游玩。临行前,李倩千叮咛万嘱咐:“不要贪玩 ,特别是危险的地方不要去,早点回家,妈妈给你做好吃的。”“知道了。妈妈,你放心好了,我玩一会儿就回来。”董小明 高高兴兴地与母亲道别后出了门。

  董小明与同学们先到望江公园南区的游乐场游玩,并在游乐场旁边的河里游泳。下午2点钟左右,他们又来到望江公 园的北区,从小木桥上跳入河里游泳。这里的小河为浅水滩,水深在一米左右,董小明与同学们都觉得这是戏水的好地方,于 是,他们在水中尽情打闹,谁也没有注意身边发生的事情。

  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有同学突然发现董小明沉入水底,一直没有浮出,同学们便一拥而上,将董小明捞起。可是 ,任凭同学们怎么呼唤,董小明就是没有任何反应,手一松,董小明又沉入了水底。一看这样的情况,同学们都慌了,立即大 声呼救,声嘶力竭的呼喊声引来了园内的游客,他们冲入河内,协助同学将董小明捞起,只见董小明脸色惨白,嘴唇发紫,已 没有任何生命迹象。闻讯赶来的父母望着躺在地上的董小明,惊得目瞪口呆,抱起孩子奔向医院,请求医生一定得救救他们的 小孩。经过一系列抢救之后,医生遗憾地告知董学文夫妇“董小明已经死亡”。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董学文夫妇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次日,在与公园商议处理董小明溺亡事故时,由 董学文夫妇的亲属徐刚代表死者方与望江公园管理处签订了《约定书》,约定双方于2007年5月24日下午1点在望江公 园办公室协商处理,望江公园管理处先于当天下午暂付2万元给死者家属作为处理丧事费用,待丧事处理完毕后,再进行协商 解决。

  无人担责任 闹上法庭互不相让

  处理完儿子的丧事后,董学文夫妇多次向港口办事处提出处理儿子溺亡事件,但终因双方条件差距太大,致使协商无 果。2007年7月13日,董学文夫妇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港口办事处推向了被告席。审理中,法院根据董学文夫妇的 申请,追加陆建林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在开庭审理中,董学文、李倩夫妇陈述道:“2007年5月19日下午2点17分,我们的儿子董小明与七名同学 在望江公园内游玩时落水身亡,同年5月20日,我们的亲属徐刚代表我们与港口办事处下设的望江公园管理处签订了《约定 书》,约定双方于2007年5月24日下午1点在望江公园办公室协商此事的处理方式,望江公园管理处先于5月20日下 午暂付2万元作为处理丧事费用,待丧事处理完毕后,再进行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望江公园管理处即支付了丧葬费2万元 ,但当我们按约于5月24日下午前去要求协商解决死亡赔偿事宜时,港口办事处却推托拒绝。经查,江阴临港新城管理委员 会系望江公园的建设单位,而港口办事处系望江公园的管理单位,望江公园内的日常管理事务由港口办事处及其下设的望江公 园管理处负责。望江公园内死者落水死亡的小河事发时无醒目警示标志,且无安全防护措施,董小明及其他七名学生在该园内 小河边玩耍两个多小时,未受到望江公园管理处任何管理人员的发现、劝告和阻止。”据此,港口办事处及公园管理处的不作 为导致发生本次落水死亡事故,理应对我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董学文、李倩夫妇请求法院判令支付死亡赔偿金28 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港口办事处作为公益性公园望江公园的管理者,被推上被告席后感到非常的委屈。他们针对董学文夫妇的起诉抗辩道 :望江公园是江阴临港新城区域中一个开放式、公益性的公园,该公园无论在建设的总体布局,园内的公共设施都是合理规范 的,园内水塘四周均铺有环塘游园人行道,水塘边是浅滩,在1米之内的水深也仅40至50公分,即使行人不慎落水,水淹 也超不过膝盖。且水塘四周的水面在公园建成开放时都立有多块十分明显醒目的“严禁游泳,后果自负”等警示标志牌。董小 明及其他七名学生都是在校读五、六年级的学生,他们应当看到和认识“严禁游泳,后果自负”这块警示牌和上面文字的警告 含义。法庭上,港口办事处特别指出:董小明并不是“游玩时落水身亡”,而是在小木桥上跳水游泳时不幸溺水死亡。他们认 为酿成本起溺水死亡事故的直接或根本责任在孩子和孩子的父母。孩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对孩子尽管教职责,而董小明 与其他七名同学应该知道公园的水塘是禁止游泳的,小木桥是不能作游泳跳水台使用的道理。

  港口办事处还提出,望江公园的经营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是陆建林。望江公园自2007年1月28日起就由 陆建林租赁经营管理,根据双方协议约定,陆建林既是管理公园的直接负责人,也是租赁经营公园的责任人。这起死亡事故发 生在2007年5月19日,故涉及这起事故的处理事项,依法应找陆建林核实和协调处理。港口办事处是江阴临港新城的二 级政府机构,只是从行政上对陆建林在租赁经营管理该公园的总体上进行监督指导,故港口办事处在这起死亡事故的实体赔偿 上,不应承担责任。

  陆建林作为被追加的被告,法庭上辩称:“望江公园是开放式公园,不收费,游客可自由出入。政府把公园租赁给本 人管理,属于无偿管理,公园里到处设有警示标志,有19个保安人员对公园内的花草及树木等进行监管、维护与保养。小孩 在小木桥上跳水死亡,属溺水死亡,不是落水死亡。公园内多处设置了警示标志,即已在合理范围内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对董 小明的死亡,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槌定音 公园无错免除责任

  这起涉及公益性公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对此也十分重视,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 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港口办事处和陆建林对董小明的死亡是否负有过错责任,及港口办事处和陆建林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综合双方提出的各自的观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董 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负有监护责任,平时应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作为望江公园管理处及实际承租人陆建林,是否要承 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是否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望江公园属于开放式公园,公益性公园,游客可自由出入、游玩。望江公园管理处在公园河边多处设置了“严禁游泳 ,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尤其在公园游乐场的河边设有醒目的“严禁游泳,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董小明与其他七位同学 都是十四岁左右的学生,他们在公园游乐场旁边的河里游泳时就应知道公园的河里严禁游泳,并且应知道大人不在身边游泳的 危险性。作为管理处则已尽到了善意警告与提醒的义务。因望江公园属于开放式公园,游客与公园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游客应自行遵守公园规章,自行注意安全。公园内的保安仅对公园内的财产设施进行保护,对公园内发生治安事件进行处理, 而不负有在现场进行全天监督的法律义务,且董小明并不是因公园内设施存有瑕疵而导致死亡,而是在游泳时溺水死亡。

  就此,法院认为望江公园管理处及陆建林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港口办事处及陆建林对董 小明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2008年4月2日,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董学文、李倩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董学文和李倩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8年10月23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董学文与李倩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批公益性公园应运而生,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然而,公益性公 园的推行,对公园实行了开放式和免费式运行,在给市民带来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其中,与游客紧密相关 的就是安全问题,那么,因安全引起的伤害事故的责任分配问题是如何进行法律界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 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公益性公园不能因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责任, 公益性公园的安全责任,仍然由公园的管理者承担。但是,应当说明的是,公园承担的只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 任。公益性公园,因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它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与营利性公园性质不同,不需要承担合同履约责 任,只承担自身设施的安全保障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自身设施和规划存在缺陷,以及对这些设施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并 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公益公园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园设计合理,设施安全可靠,在危险区域给予了安全警示,已尽到合 理的安全保障责任,故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本案所带来的警示,有关法律界人士说,公益公园推出后,应加强全民教育,提高民众文明素养和安全意识,遵 守公德、纪律、法规及公益公园的游园规定,文明游园。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要照看好自己的小孩,要加强对孩子的 安全知识教育,让孩子学会在家长不在的时候能够自我保护,增强孩子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 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公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及时检修维护,对于一些对未成年人有一定危险性的公共设施,应 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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