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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2008(2)

  绿色——

  真相依然“月朦胧、鸟朦胧”

  “虎照门”已黯然落幕

  由2007年10月延续至2008年的“华南虎照片事件”,继续上演它的传奇故事,只是情节更加离奇,公众的神经屡屡遭受强烈的刺激。

  在等待了近9个月之后,6月29日上午,陕西省通报了“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周正龙造假涉嫌诈骗被逮捕,陕西省林业厅和镇坪县13名相关公务人员分别受处理。11月17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旬阳县法院大审判庭二审宣判周正龙犯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周正龙因获缓刑已被释放回家。

  持续了一年多的“华南虎照片事件”似乎画了一个句号,可公众对此案的疑问并不比当初全民打虎时有所减少,普遍的一个疑问是:周正龙是不是一个“替罪羊”?因为人们坚信,周正龙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民意在这期间也起了微妙的变化,由当初对周正龙的齐声喊打,转化为后来对他普遍的同情。

  从网民对二审结果仍是压倒性的质疑来看,“周正龙案”的终审实则是民意和司法的双输。

  “虎照门”黯然落幕,真相其实已在公众的心中。周正龙身后那些面孔不甚清晰的“周老虎”们,虽未上法庭却已被民意缺席判决了。

  橙色——

  上海暴力袭警六死四伤

  杨佳被处决程序惹争议

  7月1日上午9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发生一起暴力袭警案,28岁的北京青年杨佳因对9个月前在上海受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盘查及公安机关对其投诉的处理情况不满,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没有经过任何专业训练的杨佳,拿着剔骨刀,从1楼到21楼,砍死砍伤10名民警。9月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1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命令,对杨佳执行死刑。

  杨佳被处决应该是一个毫无悬念的结果,但人们对此案在司法程序上存在大量漏洞的质疑声一直未断。比如杨佳袭警杀人的动机是什么?杨佳本人是否有精神病,杨佳母亲为何失踪数月,她是否有精神病,其委托律师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这些疑问,在杨佳被处决后,人们依然不明就里。

  透过杨佳案,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只有通过程序的透明化运作,提升司法行为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感,以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消除公众的质疑,才能树立司法的尊严,让人们真正信仰法律。

  褐色——

  陈良宇涉三宗罪受审

  两罪并罚获罪18年

  3月25日,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结束时,陈良宇在两分钟的最后陈述中连说三个“对不起”:“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我的家人。”

  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一审判决后,陈良宇并未提出上诉。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此外,他在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股权转让、土地征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陈良宇是过去5年被查处的35个省部级高官之一,其他还包括郑筱萸、杜世成、邱晓华等严重违纪案件。宣判陈良宇具有很好的震慑意义,所谓“判刑一人,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倍加效应,用在陈良宇案上尤其适用。

  蓝色——

  重庆“的哥”走向街头

  罢运风潮波及全国

  多年后,当人们书写2008年的中国历史时,重庆“的哥”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11月3日,重庆市出租车司机开始罢运。早7时左右,大街小巷已经一辆出租车都不见。据称,此次罢运,主要是由于出租车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出现矛盾,以及加气难、运价低、罚款多、黑车整治不力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敏感的人注意到,此次官方报道中首次出现了“罢运”的字眼,而在过去报道此类事件时一般使用“停运”的称谓。另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媒体报道比以往更为及时和公开。罢运事件发生在早晨,新华社在上午10时许,就先后发出了报道。当天下午4点半,重庆市政府便主动邀请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停运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政府即将采取的处置措施。

  事件发生3天后,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邀请重庆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了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薄熙来与重庆“的哥”及市民代表的这次座谈还在当地电视台、电台和新闻网站进行了全程直播。

  重庆罢运事件掀开了全国一连串出租车、客运车罢运的序幕,仅一个月内,广东广州、佛山、汕头、潮州以及海南三亚、甘肃永登、云南大理、陕西西安、福建莆田等地都发生了规模不等的罢运风波。

  其实,此次罢运浪潮,正是出租行业实行的畸形管理体制长期积累结出的恶果。本来属于市场化经营的出租车行业在有关部门的“管理”下变成了一个特许经营的垄断性行业。因此,如何改变行政特许权下的公司化经营运行体制,规范出租车行业市场秩序,值得深思并亟待解决。

  粉色——

  为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批配套的司法解释开始施行

  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实施,统一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物权类纠纷被列为一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普通民事案件采用了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的原则,以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今后,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这对于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促进。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开始施行。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它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这个司法解释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基本依据,对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申请再审受理、再审事由的审查、再审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40条,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为基本依据,对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中国法律,正走向科学、严谨,以人为本!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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