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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陈菲、王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权限不明、缺乏有效的检查手段,是造成统计监督不力、统计违法难究的重要原因之一。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为此增加专章,强化了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修订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案件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像、复制等。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在统计执法方面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交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推诿或者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