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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法律早日终结天价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14:26  法制与新闻

  石子河/文

  湖南省长沙市的江先生近日拿着200元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款时却发现,金额已涨到110 6元。银行工作人员对此作出的解释是,多出来的906元是迟交罚款11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竟然是罚款的4倍多,江先 生略带调侃地说:“照这么累积下去,恐怕有一天卖掉车子才能还罚款。”

  滞纳金竟滞纳成天价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因为,任何制度规章的制定与出台,只有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体现社会普遍认 同的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观念,才能有效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性。但目前一些行业和行政机关收取的滞纳金却远远超 过银行的利率,甚至比高利贷的利滚利还恐怖。

  过去,由于对滞纳金问题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滞纳金的设定、计算以及收取程序等无法可依,基本由相关部门根据 本系统规定来实施。由此导致“天价滞纳金”现象在各地层出不穷。某媒体曾报道,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的养路费滞纳金总额 竟高达49万余元。面对天价罚单,交通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每日1%计算的,有法可依。然而,银行一年期活期存 款的利率不到1%,滞纳金的年利率却是365%。

  诚然,滞纳金是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的一项“加罚”手段,但前提必须遵循合法、合理、适当的原则。如 果要弥补损失的话,也应当按照银行利率标准收取。现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天价滞纳金”,则有借机牟取暴利之嫌。例如,当 前机动车都是电脑信息化管理,哪辆车交没交养路费,打开电脑就能查到。然而某些地方的交通部门,不是运用便捷的通信手 段,主动及时提醒督促司机缴纳养路费,而是“秋后算账”。如此看来,一些部门出现对滞纳金“漫天要价”的情况,背后是 公权(包括垄断企业,像电信、水、电等经营机构都具有政府授权的某种公共性)与民权的不平等。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近日,公安部公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其 中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和缴款告知的规定。另外,2007年底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 案)也明确提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收取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理性的执法态度转变。应该看到,很多人拖延缴费,是由于疏忽等 原因,并非主观故意。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督促人们按时履行缴费义务,在实践中不应违背这一初衷,更不应该以牟取利益为 目的。期待新法律尽快出台,以便早日终结天价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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