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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11:27  南风窗

  在具体处置过程中,防暴警察是不能随便行动的,而大家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有些事件中警察开枪(主要是防暴枪)射击人群、有些事件中警察只朝天开枪、有些事件中警察只使用警棍击打、有些事件中警察只是使用喷水枪、有些事件中警察只用盾牌防守、有些事件中警察甚至主动撤离……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名前防暴警察表示:“一切都是上级领导决定的,而这个上级领导还不是公安部门的领导,而是党委、政府的领导,公安部门的领导在现场往往也只能服从他们的指挥。”

  这名警察说:“在平时训练当中,按照要求防暴警察必须能够使用各种武器,能够灵活地处理各种事态,但是每一次处置事件都相当于一次战斗,很难预料会发生什么意外,再加上警察个体也有良莠不齐的情况,所以无法保证每一次行动都是完美的。”

  他认为,由于这样的情况,很多事件发生后,警察不可能不出现,也不得不承担事件处置的后果,“包括警察在孟连开枪打死、打伤群众,使用什么样的子弹,我相信肯定不是当事警察的自作主张,肯定是按照上级的命令行事。至于会击中什么部位,会致伤还是致死,在危急的现场则很难把握了”。

  已经有专家指出:警察处置现场情况的不确定性与处置方法的原则性之间的矛盾,直接影响着处置工作适时有效地进行。由于多数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情况瞬息万变,很难按照预定方案按部就班进行,需要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应变处置策略,怎样使用警力,什么时候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火候”很难把握,如果掌握不好,就会适得其反。

  事实上,警察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有15种情形,例如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此外,《条例》还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有8种情形,例如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等。

  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孟连事件”后,云南省委的一位负责人问官员们:“为什么人民群众一闹事,人民政府就派人民警察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警察被人民群众围住,人民政府就设法把人民警察从人民群众中解救出来?”

  由于缺乏权力制衡和民主监督,各级官员执政行为的简单粗暴越来越为舆论所批评,而在所有冲突发生现场,几乎都有大量警察的身影。昆明市的一名警察说:“我们也清楚官员们是在依仗警力,而且有些时候警力已经成为他们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的屏障,但是我们不可能违抗命令。”

  一种令人忧虑的现状是,2008年所发生的“瓮安事件”、“深圳袭警事件”等许多情况已经说明,参与骚乱人群并非利益直接受损或相关者,很多事情已成社会公愤的出口。2008年7月24日,中央政府发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只要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主要责任官员将一律处分,其中规定“群体性事件中滥用警力者”将“开除党籍和公职”,希望由此限制官员滥用权力和不作为。

  “公安机关有限的权力与党委、政府的要求有时产生矛盾,也可能影响公安机关的作用和形象。”云南省一名多次参加过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警官表示,“党委政府总是要求公安机关使用强力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使公安机关经常处在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尴尬境地,公安机关如果不强硬伤害人民群众感情,就有处置不力之嫌,两者之间的关系很难处置好,也影响到了公安机关的作用和形象。”

  “当然警察的执行能力也有待提高,在面对普通群众时,天天训练的警察其实不该完全靠拥有武器取胜,更不能让枪声轻易响起。”昆明市警察学校特邀学者张振宇说,“而且,我希望每次警察去事件现场的同时,都带上医生和救护车,以便对意外受伤者进行及时的救治。”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反思瓮安事件时,也曾多次表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与西方一些国家警察的拥有相对中立性不一样,中国如何处置‘群体性事件’,决定权并不在警察,因为其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是可以安排其工作内容的,除了日常的治安维护,他们必须完成各种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说,“在中国其实除了防暴警察外,参与处置这些事件的还有武警部队。”

  “也必须客观地看待警察正在面临的情况:一是经常遭遇暴力,必须进行自我保护;二是各种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必须出手制服。尽管国家对使用防暴武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历史、经济和观念等复杂的原因,各地区防暴警察的装备水平差距很大,个别地区甚至还在使用战斗型的杀伤性武器。”韦锋说。

  目前“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各公安部门、公安院校的当务之急。“我在警察学校上课时,一直力图让警察们清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动用司法权,否则只能是行政管理权,而行政管理是不能随意动用警械和武器的,有一点很明确,群体性事件中的老百姓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张振宇说。

  四川省的一名公安院校学者也认为,在瓮安事件、孟连事件成为当下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反思标本时,“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协商方式也成为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进步样本,重庆政府把罢运事件作为一种任何社会都很难避免的正常社会现象看待,按照社会规律运用非暴力的、多样化、公平与妥协的手段进行了成功的处置。

  显然,传统思维下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器的滥用不应再延续,各级官员需要学习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和媒体等资源,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权利诉求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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